这个区分中的另一端是各种事物的关系的认知成功,其中每一个事物本身的认知成功可单独进行评价:比如同一个认知者在一个特定时刻持有的一系列信念之间的关系,或者一个具体规程的使用与关于那个规程的信念之间的关系,或者一个认知者的置信函数在收到新证据之前与之后的关系。这后一种成功,其例子包括一个能动者在某一时刻的所有信念是相容的,或者一个能动者实际使用的规程与她对其应该使用的规程的信念之间保持融贯。在这里的每一种情况中,一个特定的认知成功是各种事物之间关系的认知成功,不依赖其中那些事物本身是否获得了实质性的认知成功。我们可以称这类认知成功为“结构性的”认知成功。一些知识论学者试图将某类实质性的成功还原为结构性的成功。[12]另一些人试图将某类结构性的成功还原为实质性的成功(见Kiesewetter 2017, Lasonen-Aarnio即将发表的成果和Lord 2018)。还有人否认上述两个方向还原的可能性(见Worsnip 2018和Neta 2018)。近年来,这些争议最激烈的地方,涉及到信念或置信的合理可容许性。但原则上,此类争论与到目前为止我们所区分的所有种类的认知成功都有关系。
1.4 何种认识成功能解释其他认识成功?
很多知识论学者试图用一种认知成功去解释另一种认知成功。例如,齐硕姆(Chisholm)就试图用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去解释所有认知成功的概念:在某时刻对认知者而言更为合理的态度(见Chisholm 1966)。相反,威廉姆森(见Williamson 2002)将事实知识视为解释上最基本的,并建议用这种知识来解释其他种类的认知成功。也有一些著名的哲学家认为规范性理由的概念是最基本的(见Scanlon 1998),等等。在每一种情况下,争论的焦点都是可以用何种认知成功来解释何种其他的认知成功。当然,这一问题是否构造为用一些概念解释另一些概念的问题、用一些性质为另一些性质奠基的问题、或者其他什么样的问题,依赖于这些构造问题方式的形而上学承诺。
何种认知成功解释了何种其他认知成功的问题,与哪一种具体的认知成功解释了哪一种具体的认知成功的问题是相互独立的。前者关心的是,例如,知识的性质是否可以用一个事物是另一个事物的理由这种关系来解释,或者“是一个理由”这种关系是否可以用知识来解释。而后者关心的是,例如,我的某个具体的信念——如“那只猫在垫子上”得到辩护——是由于我知道各种具体的事情,比如当前条件下我的视觉是正常的,我现在看到的东西是一只猫,等等。这后一问题是各种知识论回溯难题的核心,我们下面会回到这个问题上。然而,那些回溯难题很大程度上独立于这里所讨论的形而上学优先性问题。
1.5 什么使得某件事情算作认知成功?
是什么使得某件事情算作一种形式的认知成功?为什么知道巴基斯坦的首都在哪是一个认知成功,而认知者拥有的其他认知状态却不是认知成功,比如拥有70%的置信度认为伊斯坦堡是巴基斯坦的首都?不是所有的认知状态都可以具有认知成功。了解,理解,掌握——这些都是认知成功。但对一个命题有 70%的置信度本身并不是认知上的成功,即使当一个能动者在恰当的环境、出于恰当的理由持有它时,这种置信状态可能是其认知成功的构成部分。是什么造成了这种差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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