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其他争议涉及的问题是,被认为能有认知成功的事物,其能有认知成功,是否是它们在形而上学上的基本特征。例如,我们可能会认为,一群人能够算是组成了一个实验室,这个群体需得在某种意义上理应作出某种发现:这正是这群人汇集在这个群体中并以某种方式进行合作的目标,这些人甚至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大陆且有不同的资金来源。但是,即使一个实验室的特征在于有一个它需承担的规范(即以做出某种发现为目标)(译者注),其他能有认知成功的事物也同样如此吗?例如,在某种意义上理应成为知识,是一个信念在形而上学上的基本特征吗?[6]或者说,刻画信念的形而上学特征可以不诉诸这一规范(即以成为知识为目标)(译者注)吗?例如,在某种意义上理应是理性的,是人在形而上学上的基本特征吗?[7]或者说,刻画人的形而上学特征可以不诉诸这一规范(理应是理性的)(译者注)吗?类似的争论也出现在其他能有认知成功的的事物上:如果不诉诸它们理应具有的那种成功,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理解这些事物?
在讲事物“理应”具有的那种成功时,我们并没有明确,能有认知成功的事物理应具有那些成功是指什么含义:是说具有那些认知成功是好的吗?(如果是,好在哪?)还是说,具有那些成功是一种要求?(如果是,什么对它的要求?为什么要这样要求?)我们接下来讨论这个一般性的问题。
1.2 约束和价值
一些认知上的成功与遵循约束有关,另一些则关系到价值的实现或提升。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相应的两类认知失败来对这两类认知成功进行比较:没能遵循约束导致不可容许(impermissibility)意义上的失败,而没能实现某些价值则导致次优性(sub-optimality)意义上的失败。[8]当然,如果次优性总是不被容许,并且反之亦然,即便这两个范畴本身并不一样,它们的外延也是相同的。然而,将所有次优性的情况都视为认识上不可容许的,这是不合理的:认知成功不要求我们在所有方面都是认识上最优的。只要认知成功在原则上是可实现的,至少某种程度的次优性性必须是可容许的。达到超出认知可容许性要求的更高优化水平可以被理解为认知上的超义务。如果这种认知上的超义务在原则上是可能的,可容许的就可以不是最优的。
最近的争论不仅关心可容许性与最优性之间的关系,而且关心每一种成功背后的形而上学基础。某个状态、行为、过程或关系基于什么被算作是认识上可容许的?又是基于什么被算作在不管什么程度上是最优的?认识的后果主义者认为,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比如,一种流行的认识后果主义主张,若某种形成有关世界的信念的特定方式能够帮助我们避免假信念,获取真信念,它就是认识上可容许的。[9]与这种看法相容但又有所不同的另一种后果主义,则认为一个“置信函数”(即从命题到置信程度的函数)是最优的,如果它能够提升一个单独的参数值——净准确性(overall accuracy)。这一参数按如下方式进行度量:如果人们对真命题的置信度越高,对假命题的置信度越低,则净准确性越高。[10]还有一些认识后果主义认为,最优性指的是促进实践的而非真理的目标。[11]在最近的文献中,有一个重要的争议是,认识后果主义是否为真(见 Berker 2013,他发展了源自 Firth 1978 的一套论证)。另一个主要争论发生在后果主义者之间,他们关心的问题是,实现或促进什么样的价值可以构成最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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