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接受自然常数之变化的可能性,会不会意味着我们压抑了归纳法问题本身?换言之,一旦关于常态法则必然存在的观念遭到拒斥,休谟的难题作为待解决的难题的形态是否还成立呢?更确切地说,它是否还能从本体论意义上被讨论呢?当然可以。
我想肯定地说,事实上作为现象的常数并没有理由保持恒定不变。我始终认为这些法则是会改变的。由此我们得以规避在归纳法中令人犯难的地带:即要基于过去的经验为未来法则的恒定性提供证据。不过我们将会遭遇另一个至少看起来相当令人敬畏的难题:如果法则没有理由保持恒定,那为何它们不会每时每刻都发生变化?假如一项法则的存在纯粹出于偶然,那它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宇宙法则之持续性似乎最终打破了一切法则之盖然性存在:因为如果法则具备有效的偶然性,则它应当经常证明这种偶然性。如果法则的恒常经久没有必然性的支撑,那它必定是一种连续的“掷骰子”行为的产物,骰子每次落地都决定着此法则的存废。从这个角度看,它们所展示的经久不变成为盖然性偏差的明证——也正是因为我们从未观察到这些改变的发生,这一假说才会对那些着手处理归纳性难题的人们而言,荒谬到了不值得认真考虑的地步。
结果是,对归纳论的本体论式的再实现,可以遵循如下策略来进行:
1.我们确认存在一条从未被认真探索过的本体论路径:它不试图确立自然的齐一性,而试图探索一种相反的可能性,也即每一个常数都有可能发生改变,正如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件作为事实的事件一般——而且并没有任何更高级的理性君临其上。
2.我们相信,拒绝将此假说视为解决问题的一种可行方法,是因为存在着一种潜在的盖然性论点:即确信法则的每一种偶然性都必定能够为经验所证明,最终将法则的偶然性等同于法则的频繁调整。
3.由此,我们手中就有了一种重构休谟之难题的方法,且不需要为了当今主流的经验论视角而放弃掉本体论视角。解决归纳论问题的第一步,即将对法则之偶然性的拒斥这一观点肇始之初即隐含的盖然性推理去合法化。更确切地说,就是要展示从法则的偶然性推论出法则变换的频率(以及由此产生的可观测性)中的谬误所在。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拒绝将盖然性应用到法则的偶然性问题上,由此产生一种很有价值的观念上的区分,将这种对偶然性的激进理解,与对偶然性的一般理解相区别,后者指服从于盖然律的巧合(chance)。有了这样的区分,法则在现象上的稳定性就无法再合法地迫使我们推论出法则之必然性的结果了。这使得我们可以证明,真正的必然性,以及由其所产生的各样看起来似乎无法解决的谜题都能够一并被舍弃,且不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简言之,休谟之难题现在于是成了巧合与偶然性之间的差异问题。
四、巧合/偶然性区分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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