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格森认为,要建立一种与先前存在的社会形式在性质上不同的人性观念,只能在所谓的“突然飞跃”的基础上进行(柏格森 2005:975)。当然,事实上,西方关于人性的每一种论述都明显地投射了一种文化偶然性的人类特有概念,这种概念在西方社会中是不连贯地以普遍的术语来构想的(Douzinas 2003)。柏格森认为,这是一个错误,因为西方社会试图将自己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差异视为程度上的差异。而柏格森认为,任何特定社会与真正的人类社会之间都必须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而不仅仅是程度上的差异”(柏格森 2005:942)。如果要实现人类作为一个开放整体的理想,就必须“跨越”社会领域的代表性功能。因此,根据柏格森的说法,绝对不能将人性的概念客体化,好像人性只是另一个社会,可以通过扩大已经建立的保护“人权”的特定制度的规模来创建。这意味着,人性不能被简化为政治理论中传统上赋予“人性”的形式,在政治理论中,社会和文化偶然的人性概念传统上寻求其普遍化和保护的条件。人性的特性不能根据成员原则来表示,通过成员原则,可以重新划分人类和非人类之间的区别,使其符合包容和排斥的界限。但事实上,柏格森认为,说这种理想是包括“全人类”的包容是不够的,因为“它的爱可以延伸到动物、植物、整个自然界。但,任何以这种方式填充它的东西都不够”(同上:947)。
如果必须摆脱现有的社会衍生出的人性观念,且防止陷入类似于特定封闭社会状态的话,那么柏格森会认为这种人性观念如何才能实现呢?根据柏格森的说法,这种人性观念只能通过诉诸“一个或几个特权存在”的特定社会来实现(同上:976),这些特权凭借其至高无上的意志而存在,假设“在特定社会中实际上不可能的事情是可能的,去想象它会对社会灵魂产生什么影响,然后通过宣传和示范引发某种心理状态,从而回顾性地完成其事业”(同上:979)。事实上,柏格森认为,在历代基督教神秘主义者的作品中,存在着传播这种人性观念的战略先例(同上:978)。柏格森认为,基督教的人性观与其他原始人文主义学说(如斯多葛主义)的区别在于,基督教的人性观被大力推广,并且推广后对其先知们所处社会中现有的政治实践产生了实际影响。他进一步指出,基督教神秘主义者曾设想,这一理念涵盖“全人类,在共同意志的鼓舞下,不断创造更完整的人性”(同上:983),并在 18 世纪的美国和法国革命中延续至今(同上:978)。
柏格森天真地,很可能是出于偏见,没有意识到将人性概念归结为犹太教-基督教思想传统是困难的。尽管他认为人性是一种“不断更新的创造”的能力,但他同样将其等同于“权利平等和人格神圣性”(同上)。在这方面,德勒兹的立场与柏格森的立场有着不可忽视的不同。我们可以说,在柏格森之后,他们对主权问题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对德勒兹来说,创造与权利是两个不可通约的概念。基督教的历史发展尤其与 试图将人类创造力的内在性限制在由上帝超验性决定的权利框架内的思想 紧密相连。 “宗教权威希望内在性只在局部或中间层面得到容忍,有点像梯田式喷泉,水可以短暂地流到每一层,但前提是它来自更高的源头并落下”(德勒兹和瓜塔里 1996:45)。同样,德勒兹认为,哲学在其历史发展中也一直受到其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民族的精神及其特定权利观念的一致性的限制(同上:104)。无论是权利还是人性本身都不足以成为主权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基础。正如他所说,“权利既不能拯救人,也不能拯救再结域化于民主国家中的哲学”,尤其是人权“没有提到 权利 为人们提供的 内在生存方式 ”(同上: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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