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巴特勒已然指出,“述行” 乃规范的话语效果而非意愿或选择,但拉克劳在更为宽泛的视野下指明了规则的非 - 先验性。规则与其使用之间并不存在连续性关系,二者的互动恰恰建立于它 们之间的断裂和非连续性之上,而后者正是霸权得以展开的空间。与之相似,柄谷行人将规则与其运 用之间的断裂称为 “非对称性” 或 “他者” ( 参见柄谷行人,第 100 页) ,他认为在维特根斯坦引入 的这一非对称关系中,对规则的理解必须更多依附于他者的参与过程,共同规则是有他者参与解构和 建构的持续不断的过程。显然,这一立场与哈贝马斯相对立,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所遭遇的 “真实” 并非理性的商谈,而是与绝对的他者的对话,这实际上是当下全球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抗性事件, 它正好符合维特根斯坦的隐喻,即所谓的 “边玩边修改规则”。
在更为基础的层面上,墨菲指出,关于规则的探讨揭示了理性主义框架的限制,打破了自霍布斯 以来大多数自由主义理论的普遍性和霸权性模式。因为试图为作为一种规则的自由民主理念,寻找具 有普遍性基础的努力本身就存在于一种特殊的语境中。 ( cf. Mouffe,p. 64) 因此,无论是罗尔斯设计 的 “无知之幕”亦或是哈贝马斯设想的 “理想语言环境”,毫无疑问皆为伪中立方案,因为从来就没有规则或原则可以独立于文化实践之外,超出语境的判断是不存在的。而 “借助于维特根斯坦的 ( 语境主义) 视角,我们可以真正将揭示出忠诚于民主所存在的问题”(Mouffe,p. 65)
在这个问题上,齐泽克和巴丢的回应极为特殊而又相似,二者将维特根斯坦关于规则的讨论阐释为具有拉康精神分析意味的命题: “大他者不存在”。在他们看来,规则以 “大他者”的方式存在, 它处于 “行”而非 “知”的层面,因而规则的应用从来就是与规则绑定在一起的,也可以说规则本身即是行动自身固有的,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回溯性的效果而毫无本体论上的保障。也正因如此,维特根斯坦所谓 “悬于空气中 ” 的规则正 好表明了 “大他者不存在” (参见齐泽克,第185- 186页 ) ,它在语言学上反映为 “元语言不存在”。
有趣的是,尽管阿甘本同样论及维特根斯坦关于元语言问题的探讨,而他要做的是反过来寻回已 然丢失了的元语言,捍卫逐渐消蚀了的神圣性。从文本依据上看,阿甘本实际上是将维特根斯坦晚期作品中,关于规则的讨论与早期 《逻辑哲学论》中 “不可言说之物”( 元语言) 接合在一起,元语言不可被言说而只可显示自身,这恰恰是其神圣性所在———在此,我们切不可将 “不可言说” 和 “无意义”视为一种消极的评价; 相反,“不可言说”的恰恰是最为重要的,它自身显示自身,阿甘 本将其比作柏拉图意义上的 “物本身”。( 参见阿甘本,第 15 页) 尽管阿甘本的思路异于齐泽克 - 巴 丢路线,但在根本上他们都以各自的方式否定了元语言 - 规则的可知性乃至直接指导性,这一点刚好 符合维特根斯坦所说的: “一条规则不能确定任何行动方式,因为我们可以使任何一种行动方式和这 条规则相符合”。( 维特根斯坦,2005 年,第 9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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