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如果某物的对立面为真,则其自身为假。=(4)任一事物都不是其所不是。
对于(A)的必要性,康德在附注部分已提及,即对(2)的不恰当的符号化,会导致矛盾律的现身:“达里斯……用符号+A表示肯定性概念,用符号-A表示否定性概念,由此便产生了等式+A-A=0,即肯定或者否定同一个东西是不可能的,或者是无。”同时肯定并否定同一物会导致荒谬,但康德拒绝用显现荒谬的方式来表达真理。他选择了(3)的版本:对立面是事物不是的那一面,而事物则是不是它的对立面的东西。这样,肯定与否定,+A与-A在以事物的存在为舞台所做的混乱舞蹈、荒谬现身的可能性就被这样一种新运动所代替:第一个副词“不”对第二个副词“不”进行了否定。这种否定不是凭空的,而是以一个对立面作为中介的,混乱和荒谬事实上发生在了对立面上面。我们先(暂且武断地)符号化上面这些:
(3*)∀x,x=y,y∈{y|∀z,┐y=z,┐z∈{x}}。
(4*)∀x,┐x=y,┐y∈{x}。上面已经有过。
以及作为达里斯的公式所体现的矛盾律:
(5*)∀x,┐x=y=z,y∈{x},┐z∈{x}。其中y作为+A(x),z作为-A(x)。
我们看到,(5)中的矛盾,没有出现在定义性部分“y∈{x},┐z∈{x}”,而出现在x=y=z的判断中,把x所是y和x所不是的z看做两个存在点位,x不可能同时处于两个不同的点位,否则其同一性就会撕裂。
(4)是两个绝对第一性原理之一。康德并没有讨论它。它作为间接证明中的否定性结论的中介而存在。
(3)是问题的关键。在这句话中,康德认为,两个副词“不”可以自我取消,从而使得这句话变成同一律的原始版本:任一事物都是其所是。这种早期作品中的天真浪漫不是我们要着重批评的,问题在于,为什么康德会认为两个副词可以在关键领域的外部,对整体毫无影响地互相取消掉彼此?
在(3)的符号化版本(3*)中,我们没有看到单纯副词的仅仅一次的彼此“取消”。∀x,x=y,y∈{y|∀z,┐y=z,┐z∈{x}},它事实上包含的是一个三步走的连续判断,假如我们把一个等号看成一个判断的话。我们可以根据同一性定义(的一半)∀x,┐x=y,┐y∈{x},把(3*)中定义y的集合部分改写为{y|∀z,┐(y=z∧┐z=x)}(3**)。不过我们这么做的话,就没有{x}什么事了,而{x}在定义x同一性时又是必不可少的。甚至也和x没什么关系,把所有的x替换为y,并省略掉累赘,式子就可以写成∀z,┐(y=z∧┐z=y),因而就是(5*)的另一个形式。但在关于x的命题中去除x的做法实在太可疑。我们并不延续这一思路。
整个式子(3*)看起来不简洁的原因在于,对y的定义中,必须嵌入一个量词∀z,使得y不能是任何不是x的东西,而只能是x。y不仅仅不能是某一特定的z,y必须不能是所有不是x的z,y又不得不存在,因此它必须是x,与x保持同一。
上述过程有些复杂,但它是康德的“所不不是”描述的那个过程吗?让我们来看看。为了符合汉语的习惯,我们把“所不不是”都改为“所并非不是”,从而标明两个“不”之间的差异,并同样根据汉语习惯(我找不到早期著作的德语版,抱歉),把“所”换成“……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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