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证明是可疑的,因为当自我通过思考来对处于怀疑之中的“我”进行反思的时候,自我已经和这个“我”拉开了一个距离,从而使得“我”得到了暂时的对象化,进而宣称这一对象的存在,这一系列操作归根结底并不是一种证明,并没有捕捉到真正的自我,并从中得到它的存在的证据,恰恰相反,这一证明只表明自我是无法通过反思捕捉到的。任何反思活动,都会导致主体和它对象化了的自身之间的距离被拉开,这种距离是绝对的,无法弥合的,尽管笛卡尔在天真地弥合了两者的间隙之后,用同样的类比的方式,证明了其他事物的存在。只要其他事物和这个得到表象的自我一样,能够被表象化地并列在我的思维之中,那么它们就应当存在。
到这里,笛卡尔发现了这个证明的不足,因为它只能证明一种“内在的”存在,而无法证明事物的超越到外部的真实性。但这个证明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为进一步对上帝的证明奠定了基础(1.从观念中可以引导出存在,2.至少感觉本身和它的接受者是真实的),而对上帝的证明则反过来为事物的客观性提供了辩护。
为了获得一个能够保证世界真实存在的上帝,他如此为上帝辩护到:
1、我的心中有一个关于上帝的完满的观念。
2、如果上帝不是必然存在的话,那么这个观念就不可能是完满的,因为完满的事物的存在方式肯定是必然的。如果它是偶然的话,它就会像室外的花花草草那样不可能具有一个完满的观念。
3、因此上帝必然存在。
实际上,正如谢林指出的,上述推论的2并不能推到3。上帝具有的完满的观念,只意味着上帝存在的那种模式,应当是完满、必然的。即如果它存在,那么无论何种条件,它将必然存在(If the God exsists, it will necessarily exsist)。这里具备必然性是存在的方式,而不是存在本身,所以这个必然乃是一个副词。但笛卡尔却将之偷换为对“上帝存在”这一事态的必然性,即“上帝之存在是必然的”(It’s necessary that the God exsists.),偷换为形容词。这种错误来的很正常,因为当时的经院哲学背景无法将必然性理解为存在的一个模态,那时的理解是,一旦存在,就已经必然存在,就已经在存在的场域内获得了一个亘古不变的位置和符号性的节点,就已经是一种永恒的安排。所以把上帝存在的必然模式和存在的必然性本身混淆的唯一原因在于,笛卡尔无法想象有一种不依靠预先安排的必然性,有一种尚未实现的必然性的可能,有一种并非偶然的可能性,有一种肯定的自由。
无论如何,笛卡尔已经错误地“证明”了上帝的存在,他从经院哲学隐藏的前提出发的这一证明,被神学家称为对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从这个上帝存在,而且作为一个完满者而存在的前提出发,笛卡尔进一步一厢情愿地推断出如此完满的上帝是不可能用虚假的把戏来欺骗理智的,从而获得了现实世界的超越表象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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