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延展认知坚持“对等原则”(parity principle),该原则用以确定某外在工具或事物是否属于认知过程。认知者处于特定的社会和技术情境,与外在事物耦合,对此即便认知主义也不否认。关键问题在于说明外在事物在认知过程中究竟发挥什么作用。为此,克拉克提出对等原则,该原则表述如下:“在我们面临某项任务时,如果世界的某部分作为过程起作用,且该过程若出现在大脑中我们会毫不迟疑地承认它是认知过程的一部分,那么该世界部分就是(我们如此主张)认知过程的一部分。”克拉克的经典例子是“奥托的笔记本”(Otto’s notebook)。假设英嘉(Inga)想去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看展览。凭记忆,她知道博物馆在曼哈顿53街并成功抵达。现在假设奥托是一位阿尔茨海默患者,生活中必须随身携带笔记本以备忘。奥托也想去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因为生病,他无法依靠大脑记忆,但通过翻阅笔记本查到博物馆的位置,也成功抵达。在此,奥托的笔记本发挥了与英嘉的大脑记忆同样的功能,二者是对等的。如果承认英嘉的大脑记忆属于认知过程,就应该承认奥托的笔记本同样属于认知过程。对等原则为判定外在事物是否属于认知过程提供了标准。该原则体现了延展认知的功能主义立场。根据功能主义,关键问题不在于X是生物的还是技术的,位于颅内还是颅外,而在于X发挥怎样的功能。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延展认知的支持者都认同“对等原则”。比如,萨顿(John Sutton)主张延展认知应基于“互补性原则”(complementarity principle),即大脑与外物之间功能互补,它们协作完成认知任务。
第三、外在工具或技术在认知过程中不仅发挥积极的因果作用,而且对认知具有构成性。亚当斯(Fred Adams)和埃扎瓦(Ken Aizawa)指责延展认知犯了“耦合-构成谬误”(coupling-constitution fallacy)。“这是延展心灵理论家最常犯的错误。这个谬误的形式是先关注真实的或想象的例子,其中某对象或过程以某种方式与认知行动者耦合。然后从此滑向如下结论:该对象或过程构成行动者的认知组织或认知加工的一部分”。他们提出,耦合关系不是构成关系,“我们不能假设过程X与认知过程Y在因果上的耦合足以使X成为认知过程”。面对这个十分严肃的批评,克拉克作了如下回应:“诉诸耦合并不想将任何外在对象变成认知的(就这个概念可理解而言)。相反,它旨在让对象——将对象本身视为认知的还是非认知的并没有用(或许甚至不可理解)——变成某认知常规活动(cognitive routine)的固有部分(proper part)。”奥托的笔记本与奥托耦合并未赋予笔记本自身以认知能力,正如我用纸笔做大数运算并未赋予纸笔自身以计算能力一样。但是,奥托与笔记本的耦合能够让奥托抵达博物馆,我与纸笔的耦合能够让我完成运算。没有这些外在工具或媒介,特定的认知任务就无法完成。
简言之,作为后认知主义的重要力量,延展认知旨在颠覆“皮肤和颅骨的霸权”,敦促我们放弃“赤裸的心灵”,走向“武装的心灵”,从内在主义走向外在主义,从而为外物塑造心灵和认知开辟理论空间。延展认知告诉我们,仅仅“动脑”是不够的,还必须“动手”,必须手握技术。这对于理解当代技术社会中的认知过程具有重要意义。如今,我们已经为各种技术物所包围和形塑。认知主义将认知限定在颅内,将技术物单纯当作外部工具,这无助于解释我们当下的生存处境。
二、“身体是在世存在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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