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基于相配原则,康德让我们质疑流行见解的重要性。流行见解是:人类意志趋向幸福「自我保持、繁荣」为目的。但是,实践理性,即理性在人类意志中的运用能够与这个目的相配吗?显然不能。很多时候,理性反而使人们迷茫、犹豫和止步不前;相反,直觉(Instinct)在这方面显得远比理性有用。或许,实践理性的作用仅仅在于认识、欣赏直觉对促进人们福祉方面的运用?但这样,实践理性的功能就显得很多余。但是,不能否认实践理性的存在,我们确实是理性存在者,我们的理性确实能使我们以决定的方式运用意志能力,因此,根据相配原则,必须有与此相配的目的。康德断言:与之相配的目的就是善良意志。人类实践理性的能力是为产生善良意志而服务的。
很遗憾。这并不是个有效论证。因为,康德不能通过说明实践理性不相配于促进福祉的目的,就断言实践理性相配于产生善良意志的目的。即便我们忽略这个错误,这个论证在现在看来也过时了:相配原则看起来十分可疑,至少与现代生物学告诉我们的结果不符合,因为我们已经在人身上发现了不少多余的部件,比如,盲肠、智齿等,对于它们来说,好像并没有什么与之相配的最适宜的目的。但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同情地理解康德,毕竟,康德此处的论证主要是对着“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而言的,而后者正承认这样一种对人类的理解。
但不管怎样,康德认为自己在此论证了善良意志的根源是实践理性。注意一个后果:如果论证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看见康德哲学中“德福分离”的问题。善良意志具有道德价值,它对应的人性能力是实践理性;幸福不具有道德价值,它对应的人性能力是其他要素。
3.善良意志的可能性来自对实践理性法则的敬重。
上述观点是对康德接下来论述的概括。事实上,康德宣称自己提出了三个命题,但其实,并没有说明第一个命题究竟是什么。但我认为,可以把第一个命题加以概括,这样,将三个命题放在一块,再综合上下文的关系,可以认为康德在此通过三个命题所进行的对善良意志的“阐明”(Unravel),其目的在于论证“善良意志的可能性来自对实践理性法则的敬重”。以下,分别对康德提出的三个命题加以考察:
(1)善良意志是出于义务的行为 [1]
在这个命题下,康德进行了著名的关于行为的分析,最后指出,带有善良意志的行为本质上是出于义务,而不只是合于义务的行为。我们可以用一张表格说明康德的分析:
类型、案例、特点
合于义务、出于义务的行为(αct from duty)出于救死扶伤的义务要求而救人、
以救人本身为目的;以救人的义务为准则
基于直接倾向的行为(immediαte inclinαtion)、出于救死扶伤的自然欲望而救人
以救人本身为目的;以欲望为准则
基于间接倾向的行为(impelled to do so by αnother inclinαtion) 、出于其他目的, 比如名声,而救人
不以救人为目的;以欲望为准则
不合义务、违反义务的行为、道德上错误的事
(2)出于义务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其准则(maxim)
归谬论证。善良意志体现在出于义务的行为,它具有道德价值,即无条件的价值。如果此价值不在于其准则,而在于后果或行为本身,皆会导致其成为有条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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