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论证基于对自身存在的认识与对身体存在的认识之间的明显不对称: 虽然我不能怀疑我的存在,但我可以怀疑我的身体是否存在。我们也可以这样说: 正如 "我思"论证所表明的,我可以绝对确定我存在,但我对我的身体存在或我有一个身体的认识却没有同样的确定性。我必须通过观察才能知道我有一个身体,而这种观察可能会误入歧途。我们将让读者来评价这个论证。
笛卡尔认为,我是一个 "思想的东西"。这是什么意思呢?他说,一个有思想的东西是“一个怀疑、理解、肯定、否定、愿意、不愿意以及想象和有感官知觉的东西。" 那么,在笛卡尔看来,"思想 "是一个泛指,大致意指 "心理活动",和具体的心理状态和活动,如相信、怀疑、肯定、推理、感觉颜色、听到声音、体验疼痛等等,都属于广义的思想范畴。用笛卡尔自己的话说,思维是心灵的一般本质,而具体的心理活动和状态则是思维的各种 "模式"。
我们的第二个认识论论证利用了我们对自己心灵的认识与我们对自己身体的认识之间的另一个相关区别。
论证2
我的心灵对我来说是透明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在我的心灵中而我不知道它在那里。
我的身体对我来说却不是透明的。
因此,我的思想与我的身体并不等同。
如前所述,第一个前提是一个相当强的断言,而且很可能不完全正确。我们大多数人都愿意承认,至少我们的某些信念、欲望和情感是我们的认知所无法触及的--也就是说,存在着 "无意识的 "或 "潜意识的 "心理状态,比如被压抑的信念和欲望、愤怒和怨恨,而我们却没有意识到。然而,这似乎并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个前提可以用一种较弱的形式来表述,即只声称我的心灵是透明的,至少对发生于其中的某些事件而言是如此。只要我们把第二个前提理解为断言我的身体性事件都不具有这种透明性,那么这个较弱的前提就足够了。要想知道关于我身体的任何事实,我必须进行观察且有时还要根据观察所得的证据进行推论。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我的医生或牙医--更了解我的身体状况。
现在,我们来讨论实体二元论的最后一个认识论论证:
论证 3
每一个心灵都有一个可以直接通达其内容的独一无二的主体。
任何物质性身体都没有享有这种特权的认识者--对物质事物的认识原则上都是公共的和主体间性的。
因此,心灵与物质性身体并不等同。
当我们的知识不是基于证据,或者从我们所知道的其他事物中推断出来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说是 "直接 "知道了某个事物。当知识是直接的,比如我对我牙疼的认识,问 "你是怎么知道的?"是没有意义的。本论证利用了心灵知识与身体知识之间的这种差异: 对于每一个心灵来说,都有一个独特的人处于认识论的特权地位,而对于身体来说,情况并非如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关于我们自己心灵的知识被称为是 "主观的"。与此相反,关于身体的知识则被称为是 "客观的"--不同的观察者原则上可以平等地获得这种知识。因此,当前的论证可以称为 "心灵主观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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