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名的指称即是它所指定的对象,而我们对其所取得的观念(idea)是完全主观的。涵义则处于这两者之间,它确实不像观念那样是主观的,但也不是对象本身。下面的类比可能会澄清这些关系。
设想有个人用望远镜观察月亮。我把指称比作月亮本身——它是观察的对象。而观察的媒介则是望远镜内部的物镜投射出的实像和观察者的视网膜图像,这里我把涵义比作前者,而后者则类似于观念或经验。当然,望远镜中的光学图像是片面的——它依赖于观察的角度。但它仍是客观的——考虑到它可以被多个观察者使用。我们总是可以令它被数个人同时使用,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视网膜图像。
因此,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涵义是客观的:对于一个给定的涵义,能表达出其思想的人不止一个,且他们与对象的关系是多对一的。因此,正如罗素主义中的命题多对一地对应于内涵那样,弗雷格主义的命题也多对一地对应于罗素主义的命题。有时我们把这说成是「弗雷格主义的内容相较于罗素主义的内容(或内涵)是更加细粒度的 」。
事实上,我们可以把这三种经典语义理论以及指称理论看作是由这类多对一关系联系起来的。
弗雷格语义学的主要论据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精妙的对弗雷格疑难的解决方案。对 (19) 和 (20) 这样的直觉上具有不同内容的句子,弗雷格语义理论正认为它们具有不同的内容。这是由于专名有相同的指称但有不同的涵义——而这又是由于它们对该指称有不同的呈现方式。
弗雷格主义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我们最好对涵义的本质做出一个非隐喻的解释。这个问题是弗雷格主义独有的。因为不同于可能世界语义或罗素语义学,弗雷格语义学引入了一类新的实体来作为表达式的含义,而不是仅仅适用一些我们已经了解的实体:如函数、对象、性质或关系。
为回答此问题,弗雷格主义所迈出的第一步是,它为「两个表达式的涵义在何种情况下会不同」找出了一个判据。在弗雷格 1906 年的论文《A Brief Survey of My Logical Doctrines》中,他似乎拥护以下判据:
两个句子 S 和 S* 在涵义上是不同的,当且仅当:某个同时理解了这两句话的理性主体,他在通过反射(reflection)[8]来判断出「S 为真」时,不必作出「S* 为真」的判断。
对此表述的一个担忧源于以下这样的句子:「若奥巴马存在,那么奥巴马=奥巴马」和「若麦凯恩存在,则麦凯恩=麦凯恩」。任何一个理解这两者的理性人都会认为两者都是正确的。从直觉上看,这些句子似乎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不符合上面的判据。对付此问题的一个点子是,用进行一个表达式的替换时所产生的差别,来表述对表达式的涵义的差别的判据:
两个表达式 e 和e* 的涵义不同,当且仅当有一对句子 S 和 S* 满足:
1. 不同之处仅在于: S* 将 S 中的一处 e 换为了 e*
2. 同时理解这两句话的理性主体在通过反射来判断出「S 为真」时,不必作出「S* 为真」的判断。
弗雷格的表述是这个版本的判据的特殊情况——因为句子当然也是表达式的一种。它用明显的事实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这类句子的替换似乎可以改变命题态度归属的真值[9]。此外,该判据对「超人」和「Clark Kent」这样的共指称的名称给出了我们想要的答案——「它们在涵义上是不同」。因为像 Lois Lane [10]这样的理性思考者能够在不认同 (18) 的情况下认为 (17) 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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