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所要探讨的是诠释学问题。理解和对所理解东西的正确解释的现 象,不单单是精神科学方法论的一个特殊问题。自古以来,就存在一 种神学的诠释学和一种法学的诠释学,这两种诠释学与其说具有科学 理论的性质,毋宁说它们更适应于那些具有科学教养的法官或牧师的 实践活动,并且是为这种活动服务的。因此,诠释学问题从其历史起 源开始就超出了现代科学方法论概念所设置的界限。理解文本和解释 文本不仅是科学深为关切的事情,而且也显然属于人类的整个世界经 验。诠释学现象本来就不是一个方法论问题,它并不涉及那种使文本 像所有其他经验对象那样承受科学探究的理解方法,而且一般来说, 它根本就不是为了构造一种能满足科学方法论理想的确切知识。—— 不过,它在这里也涉及到知识和真理。在对传承物的理解中,不仅文 本被理解了,而且见解也被获得了,真理也被认识了。那么,这究竟 是一种什么样的知识和什么样的真理呢?
本书所讨论的是解释学问题,解释学(Hermeneutik),这个词来源于赫尔墨斯,赫尔墨斯是古希腊神话之中的信使,是神与人的中介,由于神的意思,人不太理解,所以赫尔墨斯还要加以解释,把神的命令翻译为人的语言,由此解释学,就是一门关于理解和解释的学问。
而解释学绝非是一门精神科学的方法论,在历史上看,自古就存在着两种解释学,一种是神学解释学,一种是法学解释学,但是解释学在这里,只是一种工具,而没有上升到理论主体的谈谈的余地,或者是,法官的判决和牧师的布道,都超出了仅仅把文本作为客观对象进行研究的范围,所以还没有涉及到科学方法论的问题。并且解释学,也绝非是一门方法,实际上理解,涉及到人类整个世界经验和终极关怀。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凡是能够成为哲学探讨的对象,往往是中介性的内容,比如说精神、语言、理解等等,这些中介性内容,沟通了人与异己之间的关系。
由于近代科学在对知识概念和真理概念的哲学解释和论证中占有着统 治地位,这个问题似乎没有正当的合法性。然而,即使在科学领域 内,这一问题也是完全不可避免的。理解的现象不仅遍及人类世界的 一切方面,而且在科学范围内也有一种独立的有效性,并反对任何想 把它归为一种科学方法的企图。本书探究的出发点在于这样一种对 抗,即在现代科学范围内抵制对科学方法的普遍要求。因此本书所关 注的是,在经验所及并且可以追问其合法性的一切地方,去探寻那种 超出科学方法论控制范围的对真理的经验。这样,精神科学就与那些 处于科学之外的种种经验方式接近了,即与哲学的经验、艺术的经验 和历史本身的经验接近了,所有这些都是那些不能用科学方法论手段 加以证实的真理借以显示自身的经验方式。
理解的现象,是遍布于人类的方方面面的,所以,他一定涉及到知识和真理,问题他是何种知识,何种真理呢?科学的迅猛发展,使得人类的一切认识,都打上了自然科学的烙印,也使得知识和真理,打上了科学方法论的烙印,从而使得那个原初的真理和经验,被人遗忘了,而本书的出发点,就在于这样的一种对抗,即在现代科学范围内抵制对科学方法的普遍要求,所以,其书的意图在于,在经验(此处的经验,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经验,约莫等价于现象学的现象)所及的一切,去探求那个超出科学方法论之外的对于真理的经验,从而与哲学、艺术和历史本身的经验接近,这些都是科学不能涉及到的领域,而真理要在这里展示自己。
哲学、艺术和历史,这三者与科学的不同之处在于,科学要求主体退出对象之外,而这三者,对象与主体的关系是纠缠而交织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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