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各种语言用一个动词(“to be”或“to exist”)来表达存在,这一情况本身并不是一种逻辑上的毛病;它只是不恰当的、危险的。动词形式很容易使我们把存在误解为一个谓词。所以人们才得到刚才检验过的那些逻辑上不正确的、因而无意义的表达方式。同样,象“有”[Being]或“非有”[Not-Being]这样一些从古以来就在形而上学里起着重要作用的形式,也是出于这个根源。在一种逻辑上正确的语言里,是构造不出这些形式的。看来,在拉丁语、德语里,“ens”或“das Seiende”这些形式,也许是在希腊语范例的诱人影响之下,特别为形而上学家们所采用的。就这样,语言在逻辑上蜕化变质了,而添加的东西却被认为代表一种进步。
所以我思故我在就犯了错误,
1、在“我在”[“I am”]这个结论中。动词“to be”在这里无疑是指存在的意思;因为没有谓词就不能用系词。存在只能与谓词连用而不能与名称(主词,专有名词)连用。
2、从“我思”过渡到“我存在”。如果必须从陈述“P(a)”(“a有性质P”)推出一个表示存在的陈述,那么,表示存在的陈述之断言存在,只能与前提中的谓词P有关,而不能与前提中的主词a有关。从“我是一个欧洲人”得到的结论不是“我存在,”而是“一个欧洲人存在”。从“我思”得到的结论不是“我在”而是“存在着思维的东西”。
另一种经常违背逻辑句法的,是所谓概念的“类型混淆”。前面提到的那种错误是将一个没有谓词意义的符号用作谓词,这里则是虽然把一个谓词当作谓词用,却当成了另一类型的谓词。这就是违反所谓类型论的规则。有一个杜撰的例子,就是我们前面讨论过的句子:“凯撒是一个质数”。人的名称和数的名称属于不同的逻辑类型;因此,人的谓词(比如“将军”)和数的谓词(“质数”、)也属于不同的类型。类型混淆的错误不象前面讨论的动词“to be”的用法,不是形而上学专有的特点,却往往出现在口语中,但在口语里不大会引起无意义的说法。口语里的典型词义含混是很容易排除的。
例如:(1)“这张桌子比那张大些”。(2)“这张桌子的高度比那张桌子的高度大些”。这里“大些”这个词用于(1)是表示物的关系,用于(2)是表示数的关系,因而表示了两个不同的句法范畴。这个错误在这里并不重要;比如写上“大些1”,“大些2”,错误就可以消除了;如果声明陈述形式(1)与句型(2)同义,这就是用“大些2”来定义“大些1”了(或用其他类似的方法)。
因为类型混淆在口语里引不起什么危害,所以人们通常完全忽视了。这对日常语言的用法说,倒是权宜之计,但在形而上学里却引起了不幸的后果。日常语言中的这一情况在形而上学里引起了类型混淆,这种混淆就与日常语言中的不一样了,再不能译成逻辑上正确的形式了。这类假陈述我们碰到的特别多,比如在Hegel和Heidegger的著作里。Heidegger采用了许多Hegel的用语,将其特质连同逻辑上的毛病一起吸取了(比如,有些谓词本来应该用于某类对象上,却用到了这些对象的谓词上,用到“有”或“存在”上,或者用到这些对象之间的关系上)。
另一种经常违背逻辑句法的,是所谓概念的“类型混淆”。在口语经常混淆。比如,我们前面说的,凯撒是一个质数,这两个不能连在一起讲。因为类型混淆在口语里引不起什么危害,所以人们通常完全忽视了。这对日常语言的用法说,倒是权宜之计,但在形而上学里却引起了不幸的后果。
在口语之中,我们会说,
(1)“这张桌子比那张大些”。(2)“这张桌子的高度比那张桌子的高度大些”。这里“大些”这个词用于(1)是表示物的关系,用于(2)是表示数的关系,因而表示了两个不同的句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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