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认为,一个句子的意义在于它的真值条件,而一个词,可以分解为诸多属性(严格说来,属性是与实体配套的,但是摹状词的意义在于消解实体的存在)结合起来的句子。比如说,什么是节肢类呢?所谓“节肢类’就是具有分节的身体和有关节的腿的动物。
我们说,所谓之节肢类,就是他是个动物(1个属性)、他是分节的身体(第二个属性),有有关节的腿(第三个属性)。
而这些关于属性的描述,是可以被归结为观察句子的词,观察句子是满足了对于经验的诉求,所以他最终是可以还原在经验之中,获得意义的。他是可以被经验所证实的,且是符合逻辑句法的。
为了我们的目的,我们可以完全不管尚未确定的基本句子(记录句子)的形式和内容的问题。在认识论上,通常说记录句子说的是”与件“,但在究竟什么是”与件“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统一的意见。有时人们认为关于与件的句子说的是感官和感觉最简单的性质(如”温暖“,”蓝色“,”欢乐“等等);另外一些人则倾向于认为基本句子说的是整个经验以及这些经验之间的相似处;还有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即使基本句子说的也是事物。尽管意见有很大分歧,肯定的是只有确定了一串词与记录句子之间的可推关系,这串词才有意义,不管这记录句子的特点是什么。同样,只有那些可以有某个词在其中出现的句子能够归结为记录句子,那个词才是有意义的。
那么,观察句子理论上是可以还原到经验之中的,另外一些人则倾向于认为基本句子说的是整个经验以及这些经验之间的相似处;还有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即使基本句子说的也是事物。总之,只有那些词,他们能够被分析为一系列观察句子的组合的词才是有意义。
既然决定一个词的意义的是它的应用标准(即它的基本句型、真值条件、证实方法所结成的可推关系),这标准的规定就使一个人不能随心所欲地决定这个词”意谓着“什么。如果要这词取得一个确切的意义,就必须起码给定这个应用标准;但是另方面,所给定的也不能多于这应用标准,因为应用标准是决定意义的充分条件。意义就暗含在这个标准里;所要做的事只不过是使这个意义显出来而已。
一个词的意义在于它的应用标准,而这个标准不是使得人们随意地决定词意味着什么,如果要这词取得一个确切的意义,就必须起码给定这个应用标准;应用标准是决定了意义的充分条件。
可以打一个比方来说明。我们假定有一个人杜撰了一个新词”呔“,并且断言有一些东西是呔的,有一些东西不是呔的。为了弄明白这个词的意义,我们向他询问这个词的应用标准:一个人在某一具体情况下要如何判定某一事物是不是呔的?假定开头我们从他那里没有得到答案:他说,呔没有什么经验标志。如果那样,我们就否认使用这个词的合法性。如果用这个词的人说,有些东西呔和有些东西不呔是完全一样的,只有对于智力低劣、知识浅薄的人来说,哪些东西呔那些东西不呔才是一个永远不解的谜;那我们就认为这是花言巧语。也许,他会向我们保证,他用”呔“这个词实在是有所指的。但从这里我们也只了解到个心理事实:他将某种形象和感情与这个词凑合在一起了。这个词并未通过这种凑合获得意义。如果这个词的应用标准没有规定下来,出现这个词的句子也就什么也没有断定,只不过是假陈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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