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首先考虑拉鲁埃几项颇具争议的主张中的第一项:在每一次哲学尝试中,都有一个单一的、跨历史的不变因素在起作用,无论是休谟还是海德格尔,无论是笛卡尔还是德里达。拉鲁埃将这一不变因素称为 “哲学决定(the philosophical decision)”。决定之结构是一种形式语法,支配着哲学之可能性。然而,哲学家们自己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缺乏真正的严谨,而恰恰是因为这一点。正是哲学之超反身性(hyper-reflexivity)阻碍了其识别自身的决定形式。决定无法被反身地把握,因为它是哲学的构成性自反要素。将决定确定为哲学化之本质,这种确定,这种识别(identification),其预设是对——作为哲学之要素的——独断反身性(thetic reflexivity)所采取的非反身视角或(用拉鲁埃的话说)非独断(non-thetic)视角。
这就是为什么非哲学不是形而上学/元哲学的——哲学通过其构成性的反身性或镜面性(specularity)已然是形而上学的了:每一种名副其实的哲学都包含着(不管是默示的还是显示的)哲学之哲学。非哲学并非哲学之哲学,而是哲学之异质实践;它剔除了决定所固有的镜面反身性维度。同样,由于哲学镜面性是决定结构的一个功能,只有从哲学的非镜面,即非决定的角度,才有可能确定、识别决定结构,而决定结构正是镜面性之条件。但是,为了理解这种非哲学视角对于非哲学家来说不仅是如何可能的,而且是如何已经开始运作的,我们必须理解决定是如何运作的。
决定在最小程度上存在于(consists in)一种破裂/分离行为,这种分离将两个术语分开:一个受约的[conditioned](但不一定是知觉[perceptual]的或经验[empirical]的)材料及其——作为先天(但不一定是合理的)事实(a priori faktum)的——条件,两者都被设定为在一个综合统一体(synthetic unity)中,并通过该综合统一体而被给定,在这个综合统一体中,条件与受约、材料同事实结合在一起。因此,哲学家设定了一种构合结构,这种结构将受约的(即被给定的)材料与其条件(即其被给定性)立即结合起来并加以区分,前者是知觉的、现象的、语言的、社会的或历史的材料,后者则是作为先天事实的条件(即其被给定性),通过这种先天事实,材料才被给予:例如,感官、主体性、语言、社会、历史。
这里的关键在于,这种结构是如何立即独立于其所同时连接和区别的两个术语的,而又是如何同这两个术语密不可分的。它是一个基本的分式(fractional)结构,由两个被区分的术语及其差异——作为第三个术语——组成,而这第三个术语同时对于这两个术语而言是固有/内禀(intrinsic)的和外部(extrinsic)的、内在(immanent)的和超验(transcendent)的。因此,对于任何哲学上的区分或二分(dyad),如先验/经验、主体/实体、存在/存在者、延异/存在,这个区分既固有又内在于被区分的术语,同时又是外部的和超验的,因为它被认为是构成两个术语本身之间的差异的基础。这种划分同一个内在未分密不可分,这种内在未分保证了二分耦合之差异-中-统一。(For the division is inseparable from a moment of immanent indivision guaranteeing the unity-in-differentiation of the dyadic coup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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