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解除通知的法律效果,即《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3条。
•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从外观主义出发,这对于解除通知这种外观赋予了法律后果,即此使相对人有理由地产生了信赖,信赖有权异议者不再行使其权利。而之所以要考察是否享有解除权,理由是显然的。单方解除必须以解除权的存在为要素,解除权为形成权,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地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时才产生。若承认无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能够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则远远超出了法律对单方法律行为的容忍态度,违背了合同严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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