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空间和时间被呈现为先天的“差异形式”,但关于经验的内容,仍然存在一个问题:所谓独立的对象世界,在其所有的杂多性和多样性中,仍然需要被解释。不幸的是,在这个问题上,迈蒙的立场特别模糊。在《先验哲学初探》中,迈蒙用他所谓的“感觉的微分”来发展关于经验内容的理论。这里对微积分的引用是深思熟虑的,因为他认为经验的内容可以用类似于数学中处理无限小的方式来解释。例如,一条线可以理解为由无限多的点组成,每一个点都建立在与其他点的关系上;此外,这些点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在任何两点之间都有无限多的点。但是,虽然线的各点之间的差异本身是无限小的,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是一个确定的值——斜率(slope),可以计算出线上任何一点的斜率。同样,迈蒙声称,经验的内容可以理解为类似于一条“可感觉的线”,它是由无限多更小的成分组成的,其中没有一个成分在本体论意义上与经验本身相区别。在这种观点上,“感性为确定的意识提供了微分;想象力从这些[微分]中产生了有限的(规定的)直观对象;知性从这些不同的微分的关系中生产了它的对象,由此产生可感对象的关系”。(GW II, 31-2 | VT 31-2)在这个意义上——至少在原则上——没有必要求助于从经验之外给定的内容;相反,经验本身是从假定无限小的思维要素中构成或“整合”出来的。作为有限的认识者,我们在空间和时间上表象出纯粹的概念差异,这些差异只是呈现在思想中。(一个世纪后,马堡学派的新康德主义者,特别是赫尔曼·柯恩,也发展了类似的处理自在之物问题的策略)。
知觉的无限小理论既复杂又极其晦暗,也许正因为如此,它基本上从迈蒙的晚期著作中消失了(关于无限小的更多内容,见Duffy 2014)。但是,尽管它在迈蒙思想中的地位逐渐降低,但它所反映的精神仍然表现在迈蒙对其“怀疑的理性主义”的坚定不移中。无论是他对康德关于认识的解释的反对,还是他自己的肯定[哲学]计划,都是建立在对可能被称为“赤裸的给定性”的拒绝上。对迈蒙来说,给定性站在认识的对立面,因为他认为,对于仅仅是给定性的内容如何能够被思维所接受——也就是说,思维的主动能力如何能够合法地应用于被动接受的给定性——无法提供任何解释。通过试图在一个更大的主动意识的框架内解释给定性,迈蒙提出了一种立场——至少在原则上避免了——迈蒙看到的康德的认知二元论的问题。
4.逻辑和可规定性原则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考虑了一种原则的可能性,这种原则将支配综合判断的内容。这个原则应该是对无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补充,这两个定律对综合命题和分析命题的逻辑形式都有规定。康德将这一原则称为“完全可规定性原则”(Grundsatz der durchgaengigen Bestimmung),它指出,“在每一对可能的[和相反的]谓词中,其中一个必须适用于”每一个单一事物[A573/B601]。因此,对于任何一对相反的谓词,每一个单一事物都将被完全规定。这个原则似乎需要一切可能性之总和的概念,并作为进一步的结果,需要一个实在的概念。然而,康德认为,这种推导是不成立的,因为它试图将一个仅限于可能经验的原则应用于所有事物(包括自在之物)[A583/B661]。与康德一样,迈蒙也提出了一个超越的原则,这个原则将就综合命题的内容而不是形式(后者受无矛盾律的支配)来支配。尽管有这些相似之处,但迈蒙的可规定性原则(Satz der Bestimmbarkeit)与康德提供的原则有很大的不同。这两个原则不仅在内容上有所不同,而且在功能上也有所不同,在两个体系中的比重也不同。康德的原则在他的体系中具有相对边缘化的地位(许多学者认为这只是继承鲍姆加登和沃尔夫的形而上学的残余),而迈蒙的原则似乎是他的肯定哲学的关键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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