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世界仍然保持着可靠的可见性"这一经验经验使人类打消疑虑而安心地确信,他们对一个熟悉的地方颇为了解——作为在白天活动的生命体,他们倾向于将 "存在"之意义解释为 "在日光中存在(being-in-daylight)"。这就是为什么早期的西方形而上学家和哲学家将世界视为日光下的(case by daylight)一切。我们几乎可以说,西方哲学之本质即为太阳学,即太阳之形而上学,或光学,也就是光之形而上学。埃及人首次尝试一神论,即太阳神之君主制,就同这种对光的(被理性化的)形而上理解有关。在宗教史上,这种理解,其痕迹后来可以在罗马帝国的太阳神崇拜和密特拉(译注:古波斯的光神)崇拜中找到,而从哲学角度看,这种光,其概念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基督教时代柏拉图主义的蜕变。在《共和国》第六卷中,柏拉图发明了著名的太阳寓言,为洞穴寓言奠定了基础,而洞穴寓言是后来一切光之形而上学的基本主题。柏拉图解释说,除了眼睛与可见物体之外,要成功地看到东西,尚需第三个要素:光。光乃赫利俄斯(古希腊太阳神)的礼物,他是天空之神,也是光之主宰,他赋予我们人类以看之感觉,并赋予事物以可见性。就其本质而言,"看"之感觉就是另一种状态下的太阳——太阳之流动与太阳之力量——因此,阳光下的眼睛是向太阳睁开的。从根本上说,"看"意味着太阳光通过其他方式的延续:阳光明媚的眼睛(sunny eyes)照耀着可见的事物,并通过这种辐射之力量来对它们加以"识别"。思考则是另一种看的方式,换言之,是在看不见的事物、思想的领域中去看。正如赫利俄斯是可见事物之光源,在思想的世界里,"善"(agathon)就像中央的太阳,普照万物。它赋予人类以思想之力量,同时也使思想变得可思。因此,用清晰的思想射线来开启对思想(ideas)的思考,就好比用(阳生结构的[heliomorphic])光学射线来对清晰可见的事物加以观察。正如后者在——我们于其中只能看到轮廓与黑暗虚空[the dark void]的——夜晚会失败一样,当思维专注于带有纯粹印象/观点(opinion)的黑暗主题时,它也会失败。正确的(非形而上学的)思维是在——被"善"照亮的——思想世界之永恒白昼中进行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光学唯心主义是如何通过将 "看"之思维(thinking that sees)置于感官性"看"(sensory seeing)之先而果断地打下自己的烙印的。柏拉图认为,太阳神是其所处时代的善之意象,是由理念世界溢出至感官世界的善。太阳同神性(godliness)(善)的类比,成为以智性神圣原则(intelligible divine principle)为首的本体论等级制度(ontological hierarchy)。这意味着心灵形而上学这门较新的学科已然取代掉了古老的自然哲学——可见光现在 "只是一个寓言",尽管从自然神学的角度观之,它仍旧是一个颇为恶毒、威严的寓言。中世纪形而上学能够从柏拉图的意义上对《创世纪》中的 "要有光"(fiat lux)加以解释,并非没有道理的——因为光、太阳之创造,作为上帝的第一个行为,是可信的,而上帝在其创造宣言中除了用物质形式对最好的事物,对那些同其本质最为相似的事物加以再现之外,再做不了别的什么。在至善之世界里(这种至善要被创造[was to be created]),首先要创造的,是最崇高的东西,就好像光乃大地万物中的精神与上帝,是大自然之崇高纽带与媒介,可以被(经赎回的)人类眼睛视作形体福音(evangelium corporale)。积极神学中那令人信服的结论,是上帝至高无上,因此创造物必须是最佳的,这意味着对创造物的基本定义由三部分组成:它必须是球形的,因为球形象征着最佳形状;它必须充满/弥漫(suffused)光,因为光乃物理上的最佳状态;从理性上讲,它必须是完全透明的,因为透明象征着认知上的最佳状态。所有这三种最佳品质,皆同时出现在一种创造中,这种创造被视作从光之绝对点——上帝——辐射出来的一个光球——"光之球"(sphaera lucis),它同时提供了世界之模型,以及世界何以能被认知(即其可认知性[cognizability])的理由;理解世界,意味着对来自于光、存在(being)与可了解性(comprehensibility)之(单一的)无条件源头的(各种)范畴/类别之辐射加以领会[4]。当然,无论是在柏拉图主义中还是在基督教哲学中,光之形而上学的一个长期难题,就是光,作为上帝之创造的首个产物,它最初(initially)所应该予以照耀的物质,其(即该物质)起源与地位问题。同样,基督教对希伯来文《创世纪》的解释也必须绕过"上帝之精神最初应该漂浮/散布(floated)于什么样的水面上"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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