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新追溯社会世界
塔尔德之所以相信社会科学的科学计划,还有第三个原因:他认为我们可以发明一种工具来捕捉个体实体的内在量化。
一些社会学家所谓的 "结构规律",不过是一种聚合现象:大量副本的格式化和标准化,通过模仿而稳定下来,并以一种新的形式出现,如法典、字典、制度或习俗。塔尔德认为,如果把个体差异看成是对规律的偏离是错误的,那么把个体差异看成是与统计结果相对立(或相距甚远)的唯一值得研究的丰富现象也同样是错误的。模仿他者是个体行动者的天性。我们在个体差异或总体中观察到的,不过是观察者在追踪任何特定 "模仿射线" 的命运时所绘制的轨迹上的两个可观察的瞬间。跟随这些射线(或 "行动者网络"),根据不同的时刻,会遇到个体创新,然后是集合体,之后是更多的个体创新。重要的是流传的轨迹,而不是它的任何临时步骤。
这里消除了个体跟集体的区别。个体即集体,集体即个体。诸多个体的组合下,呈现出集体的样态。集体的变化是通过个体的创新——Invent(破土而出),形成新的东西,集体就变化了。被压制的黑暗、模糊处的个体,通过自己的方式破土而出,表达了自己,也导致原集体变异或崩溃。
科学社会学的惊人之处在法律方面更为明显。这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这样一种独创性的社会理论会起源于一位法官的著作。对于一名执业法官来说,普通法的缓慢过程与法典之间的区别并不大。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也是法律推理的一个特点),规则并不能让你很容易地接触到个案(拉图尔,2009 年)。“法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奇特混合体,典型的法国 "审问式" 传统)能够很好地发现,任何“一般意见”都是一个一个案例地形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永远不会比判例法高级,对判例的逆转可以很容易地推翻。对于法官而言,法典(或判例法)从来都只是一个参考、一个总结、一个记忆、一张 "合成照片"、一个指南;它并不是一个可以从中推导出任何个人动机或个人行为应当遵守的结构。法律与大量案例和先例并存。
塔尔德是一名法官的儿子,他本人在其职业生涯的大部分时间里也是一名法官,因此他每天都能感受到规则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差距。当塔尔德在斯宾塞甚至涂尔干那里听到 "社会法则",或在阅读自然科学家的著作时听到 "自然法则" 时,他知道,这充其量只是一个松散的法律隐喻,它永远不可能真正成为元素和集合体共同作用的方式。
当塔尔德有长期担任法官的经历,知道所谓的law、rule不是先天的。判例会慢慢纠正或者维持、加固law和rule。这是一个经验的过程。自然而然,塔尔德不会相信斯宾塞、涂尔干说的social law。
塔尔德虽然对达尔文深深着迷,但他避免了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诱惑(这在十九世纪末是一项壮举),原因也是如此。正如在人类社会中不存在 "集体自我" 一样,在任何动物或植物社会中也不可能出现 "集体自我"。他丝毫不相信社会学可以 "还原" 为生物学,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社会都是由同样的东西构成的。因此,塔尔德有力地引用了达尔文的发现,即任何对 "马的观念 "的诉求都不可能澄清例如单匹马的谱系。在 "惊讶的同事们" 中,进化生物学家们永远不会看到这个 "奇妙的结果" 的突然出现:一匹 "集体的马" 从没有母马和公马的情况下 "集体" 诞生!塔尔德可能被认为是唯一的法国达尔文主义者,也是唯一一个看到生物组成问题在人类和生物组合中都是一样的人。一个没有整体方案,另一个也没有整体方案。尤其是没有 "丛林法则"。
拉图尔认为达尔文并不如同我们在教科书上学的那样,执着于某种目的论。他认为这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扭曲。达尔文真正看到的是个体生物之间的竞争和联合。去掉总体法则后的达尔文,和去掉上帝的单子论极其相象了。
四、单子,而非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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