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应该将声音与光相比,而不是与视觉相比。但是,声音常常被明确地、未经研究地同视觉而不是同光相提并论,这一事实揭示了我们对视觉和听觉的一些隐含假设。这些假设基于一种奇特的观念,即眼睛就像一个不透明的屏幕,迫使我们在头脑中重建世界,而耳朵就像头骨上开的洞,让声音直接穿透,与灵魂交融。基于这种观念,有大量心理学文献研究了视觉幻觉,但很少有研究探讨耳朵之幻觉或欺骗。我还注意到,关于视觉感知的研究几乎对光这一现象视而不见。如果听觉研究也走这条路,就像视觉研究与光失之交臂一样,与声音失之交臂,那就太可惜了。一个更好的选择是将声音现象置于我们研究的中心,这样我们就可能发现一些平行的途径,恢复光在理解视觉感知中应有的中心地位。但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先需要回答一个颇为棘手的难题:声音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似乎与一个古老的哲学难题不谋而合:如果没有生物存在,暴风雨中树木倒下的声音真的存在吗?声音是 "介质"中的振动吗?还是仅仅是我们大脑中的记录?它是物质世界之现象还是心灵之现象?它存在于 "外面(out there)"还是 "这里(in here)"?我们能梦见它吗?
我认为,这样的问题意识实际上是偏颇的,因为它在心灵和质料两个领域之间划出了严格的界限。每当我们提到声音的物质性时,这种界限就会重新呈现出来。我个人认为,声音既不属于心灵,也不属于物质;它是一种经验现象,是我们与所处世界的交融、沉浸的体现。正如莫里斯-梅洛-庞蒂[Maurice Merleau-Ponty(1964 年)]所强调的,这种沉浸式体验是存在之前提,它赋予心灵感知的能力,同时也使世界上的事物成为可感知的对象。换句话说,声音只是 "我能听到"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就像光是 "我能看到 "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一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严格而言,声音或光皆非我们感知的对象。声音不是我们听到的东西,就像光不是我们看到的东西一样。这是我对 "声景"概念的第三个反对意见。与 "光景"概念毫无意义的原因相同,"声景"概念也毫无意义。事物的 "形状",即它们的 "表面",是通过光线让我们看到的。在晴朗的日子里,我们环顾四周,看到的是阳光下的风景,而不是光景。同样,当我们倾听周围的声音时,我们听到的也不是声景。我认为,声音不是我们感知的对象,而是我们感知的媒介。同样,不应该说"我们看到光",而是"我们在光中看见一切"(Ingold 2000: 265)。
当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光和声时,就会很容易地发现它们在日常经验中是如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几乎无法区分。但是,这种联系引发了一系列有趣的问题,而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探索才刚刚开始。例如,光与暗的对比同声与静的对比相较之下如何?显然,在黑暗中体验到的声音与在光明中体验到的声音是截然不同的。那么,当我们被声音淹没,又或是,沐浴在寂静中时,对光的体验是否也不同呢?这些问题引发了我对 "声景"的第四个反对意见。因为 "声景"是以 "地景"为基础的,它主要关注的是我们所生活的世界的界面(surfaces)。然而,在现实中,声音和光线更多地渗透到我们生存和活动的媒介中。通常情况下,我所了解的人类学学者,或文化地理学、艺术史或物质文化研究领域的学者,倾向于关注界面之稳定特性,而不是媒介之流动性,他们所构想的世界中,人和"物"皆乃从这些流动中沉淀或凝固出来的。反过来,他们将事物之稳固性与其物质性相提并论,但却将其所浸入的媒介 "非物质化"。就连我们赖以生存的空气也被视为纯粹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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