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完备性,这是指公理系统是完备的,不能缺少基本的公理。康德关于感性形式——空间和时间的定义和公理,关于知性形式——知性范畴的定义和公理,也符合完备性要求。康德虽然只讲了空间和时间,但是空间和时间囊括了所有的感性形式,不再有其他形式,所以关于空间和时间的定义及公理体系是完备的。关于知性的形式即范畴和原理(限于篇幅,未讨论原理),也是完备的。因为如上所述,康德只列举了四类十二个(对)范畴,是因为知识的表达形式——判断只用到这么多,它们在数量上虽然是最少的却是完备的,即不缺少任何范畴。康德自己说得很清楚:“这个概念表(即范畴表——引者注)应是完备的,并且这些概念应当完全涵盖纯粹知性的整个领域。”(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60页。)
总之,笔者认为,康德的“空间”和“时间”和十二个(对)范畴,是他的认识论中的“原始概念”,对这些“原始概念”的阐释构成了康德认识论中的“定义”和“公理”。正是基于这些“定义”和“公理”,康德才建构了自己的“先验哲学”,一个近似于公理的体系。在笔者看来,这是康德学习牛顿的结果。事实上,他是当之无愧的哲学中的“牛顿”。当然,康德并没有像斯宾诺莎那样完全、彻底地应用公理化方法,因为哲学毕竟不是纯形式的科学,康德清楚地知道两者之间的界限(注:康德在《关于自然神学与道德的原则之明晰性的研究》(1764年)和《纯粹理性批判》(1781年、1787年)的“先验方法论”部分都专门讨论了哲学与数学的区别。参见:康德《关于自然神学与道德的原则之明晰性的研究》,李秋零编《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7-298页;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522-569页。)。笔者在这里想阐明的是:康德只是借用或仿造了公理化方法来构建他的先验哲学,而不是说他的哲学就是实质公理学的体系。
[责任编辑:帅巍]
本文原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获取pdf文档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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