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畴虽然是“约定的”,却对人类的每个个体都有效,即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因为康德相信,人类有共同的理性,有共同的“先验自我”,“先验自我”统摄个体的“经验自我”。范畴是人类的理性(知性)、“先验自我”的产物,不是个体的“经验自我”的产物,范畴是我们获得知识的先决条件,所以它们对于每一理智正常的个体都有效,都是必然的。任何判断都涉及量、质、关系、模态,我们只要给对象下判断,就必然用到这四类范畴。哪怕你根本不知道什么叫作量、质、关系、模态,什么叫实体和属性、原因和结果,正如幼儿没有“空间”概念但有“空间感”一样。
范畴不仅对每一个人类个体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对每个在空间和时间中呈现的对象、事件即现象,也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因为凡是出现在空间和时间中的现象,都必须而且只能用四类范畴来判断,所以范畴是我们的认识成立的必要条件。凡不能使用范畴的对象,就不能有认识。因为不能使用范畴的对象首先不会出现在空间和时间中,比如基督徒信仰的“上帝”。我们既然不能在时空中“直观”到“上帝”,当然也就不能用四类范畴去规定“上帝”,也就是我们不能认识上帝,没有关于上帝的知识。
在康德看来,范畴表达的是现象成立的条件,也就是现象界的先天法则,因此可以说是现象界的“公理”。“范畴”作为现象界的“公理”具有形式性、自明性、约定性、普遍性和必然性,因此范畴像“公理”一样是先天的(知性自身具有的),不是从经验中归纳总结出来的,而是先于经验的。当然,在康德看来,范畴虽是先天的,却只能用于经验对象(现象)。
最后,我们再简要分析一下,康德的先验哲学是否符合公理系统的三个要求。
第一,关于自洽性或无矛盾性,笔者认为康德的先验哲学是符合这个要求的。这个无需特别说明,因为任何叫作“理论”的东西,都首先是自洽的,即理论内部没有明显的矛盾。
第二,关于独立性,即每一条公理都独立存在,不允许有一条公理是从其他公理推导出来的。笔者认为,这对康德的先验哲学也是适用的。在先验感性论中,关于时间和空间的“形而上学阐明”类似于几何的定义和公理,这些“阐明”都是独立的,显然不是相互从属的。在先验分析论中,康德已经明确指出,范畴“是一些要素概念,而和那些派生出来的或由此复合出来的概念严格区别开来”(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60页。)。康德还特别指出,量、质、关系、模态中的第三个范畴,即全体性、限制性、协同性和必然性,分别是前两个范畴的综合,然而“不要以为,第三范畴因此就只是纯粹知性的一个派生的概念,而不是它的主干概念了”(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75页。)。可见,十二个(对)范畴都是相互独立的,关于它们的说明构成了类似于“定义”和“公理”的东西。除了公理的独立性之外,还有一条,就是公理的数目要减到最小量。笔者认为,康德的先验哲学也符合这一条。康德认为,所有感性的东西可以归结为两大类:在主体(认识者)之外,还是主体之内,在主体之外的东西(物体)都从属于空间,在主体之内的东西(意识)都从属于时间,所以关于感性形式,只需要关于空间和时间的定义和公理就够了。关于范畴,康德为什么只讲了十二个(对)?这是因为康德认为,知识是通过判断来表达的,而判断只涉及量、质、关系和模态四类范畴。比如,我们前面举的例子“这朵花是红的”,就运用了四类范畴。这四类范畴足以把任何判断包括在内,符合公理的数目最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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