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范畴是“形式的”,应该不会有人质疑。但是,说这些范畴是“自明的”,恐怕质疑的人不少,因为康德明确说:他是以判断表为线索发现范畴的。这似乎可以理解为,范畴不是“自明的”,而是从判断表产生的。但是,这样的理解其实是误解。康德只是讲了判断表是“线索”(Leitfaden),而没有说是“源头”。恰恰相反,在逻辑学中,“判断”成立的前提是“概念”——判断表达的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概念在先);在认识论中,关于认识对象的判断成立的前提是“范畴”。因为判断就是运用概念,关于对象的判断(认识)就是运用范畴(注:比如,“这朵花是红的”判断。“这朵”运用了“量”中的“单一性”范畴,“是”作为系词运用了“质”中的“实在性”范畴和“模态”中的“存有”范畴,“花”和“红”运用了“关系”中的“实体与属性”范畴。关于对象的任何判断都是以范畴为前提的,所以范畴是“判断”(具体事物的知识)成立的形式条件。知性通过运用范畴下判断,把现象(经验对象)组织起来,统一在“我”之中,“我”就获得了关于经验对象的“知识”。),概念(范畴)在判断之先。康德说,知性的认识都是借助概念的认识,是推理性的认识。“我们能够把知性的一切行动归结为判断,以至于知性一般说来可以被表现为一种作判断的能力。因为按照如上所说,知性是一种思维的能力。思维就是凭借概念的认识。而概念作为可能判断的谓词,是与关于一个尚未规定的对象的某个表象相关的。……如果我们能够把判断中的统一性机能完备地描述出来,知性的机能就可以全部都被找到”(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63-64页。)。康德只是以形式逻辑的判断表(注:康德对传统的判断表进行了改造,按照他的要求将判断表分成了四类:判断的量、判断的质、判断的关系、判断的模态。显然,康德做这样的改造是为了引出他的范畴表。)为线索而引出了哲学(认识)的范畴表,而不是从判断表推演出范畴表。判断的机能和思维(认识)的机能都是“统一性”:前者把两个概念统一起来,后者把对象与范畴统一起来(把对象纳入范畴中,思维的机能也是下判断,不过是涉及对象的判断)。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领域:前者属于形式逻辑,后者属于哲学认识论(康德叫作“先验逻辑”)。因此,范畴表中的“范畴”就是认识论中的原始概念,而不是派生的东西。康德在“先验分析论”的开篇就说:这些概念(范畴)是“纯粹概念”,属于思维和知性,是“要素概念”(Elementarbegriffe),不是派生的;“概念表应是完备的”——涵盖了全部纯粹知性的领域(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60页。)。对于这样的原始概念,只能如对“空间”和“时间”那样加以分析性的说明(形而上学的阐明),而不能加以根据或原因性的说明,即不能说明它们产生的根据或原因。因为它们是知性本身具有的东西,自己就是根据或原因。所以,对这种分析性的说明,我们只能理解为它们类似于几何学中的“定义”或“公理”。
说明了范畴的“自明性”,要理解范畴的“约定性”就不难了,因为这些范畴只是人类约定的东西而已。也就是说,我们只有从人的立场才能理解“范畴”。我们既不能把它们理解为任何灵长类动物都具有的东西(目前尚无科学根据表明这一点),也不能如笛卡尔那样把它们理解为上帝灌输给我们的“天赋观念”(至少康德没有这样说)。因为按照康德的观点,这两种理解都超出了我们的认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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