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答案是回答“当代分析哲学家使用数理逻辑时,是否采用公理化方法?”这个问题。不过这个问题很不清晰。首先,问题倒不一定非要限制在数理逻辑,毕竟那是用来刻画和描述数学对象的逻辑。
我对如今的分析哲学比如分析形而上学及形式化的认识论的前沿课题并不了解。不过据我所知,自从Hintikka起,形式认识论领域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 logic)开始流行;Kripke以来,用模态逻辑来进行模态实在论/本质和跨世界同一的讨论等开始流行,目前也仍然流行。虽然我并不确定后者,即模态本体论等的讨论是否用到了公理化的模态逻辑。不过至少认识论逻辑本身就是用逻辑来刻画“认识/理解”等认知概念的,且这个逻辑可被公理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上述问题答案应该是:分析哲学家们使用逻辑时确实使用公理化方法。且在我不知道的哲学问题领域或许也存在着逻辑和公理化方法的使用。
不过我更想回答一个规范性问题,即“哲学家应不应该使用逻辑和公理化方法”这个问题。我的答案是否定的。第1部分我将给出原因。这样说可能会显得有些独断,或者会让人觉得这只是我在强调自己的立场罢了。这个交给读者判断,也欢迎和我讨论。
从第2部分后,我会简单讨论公理化方法的分类问题,以及简单介绍一下科学语言的重构中对公理化方法的运用。与题目关系较小,仅对题目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不读。
1. 逻辑和公理化不是用来描述哲学语言的
对人类来说,只有两大类的科学(Wissenshaft,即知识),分别是形式科学(e.g., 逻辑学和数学)和经验科学(e.g., 物理学、生物学、经济学、心理学, etc.)。传统哲学在人类知识中并没有自己的位置。而根据Carnap和Neurath他们的“统一科学”纲领,哲学是Wissenschaftslogik(i.e., 科学逻辑学),是用形式科学的语言,即逻辑和数学来对科学语言进行 rational reconstruction(合理重构)。
我觉得上述这个哲学分类的态度是合适的。不过此时,哲学的成果就仅剩下一套形式化的语言,此时应大致归类于Morris的符号学(semiotics)分类中的描述性语义学或是描述性句法学。
但是我们注意到,我们为了构建语言系统,事先仍会有大量的哲学讨论,特别是关于语言框架选择的实用性的讨论。这不得不看作是有意义的讨论,不然我们对科学语言的重构无从下手。这里面既有对事实和经验(或者甚至某种康德式直观)的描述性讨论,也有“如何选择”等等的应然性、规范性的讨论。而后者,即选择的态度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入某种心理学问题(当然我也不知道是不是存在这样一种方法),那样的话这部分哲学讨论整个归入经验科学的范畴也不是妄想。我觉得这部分哲学内容可以看作是描述性语用学(descriptive pragmatics)知识的一部分。
所以,根据上面的分类,如果难以证明哲学是经验知识的一部分,那么逻辑和公理化是用来描述科学语言的,而不是描述哲学语言的。因为我们无法用逻辑描述那些无法算作知识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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