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自然语言,作为一个广义的形式系统(符号更多)也可以纳入哥德尔数中去。哥德尔数是减少符号数增加空间点位,而自然语言系统则相反,是增加符号数,空间点位归为1,但二者等价。自然语言可用哥德尔数表示,反之必也一样。正如哥德尔数可以表示形式系统,反之也一样一样。再翻译成自然语言系统,也可以。只有繁简的区别,而没有本质的区别。原则上,哥德尔数可以用一进制数表之,它只有空间占位,符号只有一个。反之,点位为1,符号数庞大也可以。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就是把所谓的通俗化的自然语言描述哥德尔定理与看似“高大上”的、鲜有人问津的所谓“专业”行话表达的哥德尔定理等价化。只要自然语言表达的哥德尔定理自己是准确无误的,就可以以其为基础进行讨论,而不是像有些人那样,自己其实也不真懂,却把正常的讨论推到“哥德尔数”这种鲜有人懂的象牙塔中去束之高阁。总之,笔者的意思,哥德尔定理如果是可表达的,就必须准确无误地可以用自然语言表达出来,否则就不是真懂。换言之,我们讨论哥德尔定理问题,完全可以基于自然语言对其的描述,如果不能,则说明这个定理毫无讨论的必要,它不接地气。一个不能“翻译”成自然语言的所谓“定理”,根本称不上是定理。而如果可以翻译,则针对形式语言哥德尔数还是自然语言的描述,本质是一样的,而后者显然更直观。
哥德尔从一个特殊的自反性的语句,得到一般性的只有真正的推理才能达到的关于定理结论,本身就不对。除了那个语句本身,还有什么是不可证的?没有。罗素的话很对,1965年罗素应Schilpp的邀请,写下如下对哥德尔工作的评论:“在《数学原理》出现后不久,哥德尔提出了一个新的困难。他证明,在任何系统的逻辑语言中,有些命题可以被陈述,但不能被证明或证伪。这被许多人(我想不是由哥德尔)认为是对我和其他人提出的数学逻辑的致命反对。我从来没能采纳这种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没有一个系统逻辑理论可以具有普遍的真理性。奇怪的是,他们从未将这一观点应用于初级的日常算术。在他们这样做之前,我认为他们可以被忽略。我一直认为,数理逻辑中有些命题是可以陈述的,但既不能证明也不能证伪。其中有两个命题在《数学原理》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即选择公理和无穷公理。然而,对许多数理逻辑学家来说,哥德尔的工作的破坏性影响似乎比对我的破坏性影响大得多,并被认为需要对数理逻辑的范围进行极大的限制。… 我坚持这样的观点:一个人应该制定他能想到的最好的公理集,并相信它,除非出现实际的矛盾”。他又说“当然,我意识到哥德尔的工作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但我对它感到困惑不解。这让我庆幸自己不再从事数理逻辑研究。如果一组给定的公理导致了矛盾,那么很明显,至少有一个公理必须是假的。这是否适用于小学生的算术,如果是这样,我们能相信年轻时被教导的任何东西吗?难道我们要认为2+2不是4,而是4.001?显然,这不是我们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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