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哥德尔定理是说,存在一个真而不可证(非定理)的命题。但真即不可为假,这当然需要证明后才可能确定。一个证明后才可确定其结论命题,却居然是真而不可证的,这当然是个矛盾。如果命题本身定义矛盾,则尽管冠之以“定理”之名,但无定理之实。因为这个所谓的“定理”仅仅是定义出的,而不是直接从系统公理推出的真正意义的定理。这种悖论或矛盾的出现,并不意味着系统本身的公理系统不一致(有矛盾)。毕竟,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构造一个矛盾甚至悖论。比如,如果有人说人又死又生这个明显的矛盾,谁又能管的了他?因为在任何系统中,都可以定义(写出)矛盾语句或构造出一个悖论,这个不算系统不一致(有矛盾)。但一些悖论因定义而生矛盾,如罗素悖论(隐蔽矛盾)。系统规定不允许其出现即可以清除。即:使其中的“隐矛盾”显化,即可。哥德尔定理也一样,它实质上是混淆了“定理”这个名词、命题本身与定理的实质之间的区别。后者归根结底必须是直接或间接从公理出发的一个证明步骤(证明串),如果仅仅一个名词“定理”,当然是可以定义“定理∧┐定理”或其隐蔽形式。哥德尔用名词“定理”、“可证”、“不可证”(当然是以数字形式的“哥德尔数”表达的)代替了实际的证明过程。用名代实。比如公理集合论,当然可以用一些公理来消除罗素悖论。再一个例子,如“沈卫国”一词,当然能够以“沈卫国好”与“沈卫国不好”共同构成一个矛盾句,但作为其代表的沈卫国这个具体的“人”,则不可能又好又坏地是一个矛盾人。哥德尔定理实际上是混淆了这点,只有定理之名,而无定理之实,因此不能证明系统的不完备或有矛盾。因那不是真定理,它没有真正的证明过程。因此定理一词,有二种,一种为实定理,由证明过程而得之的,一种为“虚定理”,只是“定理”二字。就如:名词“沈卫国”也可实可虚。实,它可以代表沈卫国这个人。虚,就这三个字,不代表任何其它意思。哥德尔定理实际是用虚代实,所以错了,搞复杂了。说“沈卫国:= ┐沈卫国”是虚的,就是一个矛盾。而实,则说系统内“沈卫国这人”不存在,系统外或在“元系统”中存在,行吗?同时也更不可能在系统内又存在又不存在。正如定理的实际证明过程对又同时错。总之,定理是证明出的,不是定义出的。不可证也是证出的(证明不可证),不是定义出的。可证也是证出的,证明为一过程而非定义。哥德尔定理中的不可证、定理均为定义出的名词而已。这种定义出的东西,哥德尔以一个“原定理”、“元数学”这样的名词而掩盖。意思为系统外的名词、证明等等,实际上,它就是系统内的名词定义,即没有实质内容的、只是冠之以“定理”、“可证”、“不可证”之名的名词、概念。如,著名的哥德尔句“本命题不可证(非定理)”,完全是人为定义出的,直接给出的,而不是实际有个什么证明过程最终得到的不可证或非定理。实际上,笔者认为,公理系统中应该加一条公理:定理,必有证明过程才可达到一个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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