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也可以这样等价地看这个问题:如果没有明确地提出康托对角线法的“隐含”假设B,则由于对角线法的规则,决定了原先康托所列出的、假设可数的全部实数集,其实不过只能是实数集的一个真子集,而不可能是整个实数集。这个真子集与其元素的位数一一对应(通俗说就是“数量一样多”),换句话说,就是其想证明的东西,已经包括在其前提中了。因为无论有限还是无穷情况,一个与多进制下位数一样多的集合,显然比这个多进制下这个数量的位数所可以表示的数要少的多。于是,也可以把这种证明错误看成是逻辑上的“循环论证”。等于是自己证自己。
以下视角,也许使问题更加清晰。我们可以设计一个“反对角线法”,就是先找任意一个实数A,然后逐位求反,而每位求反后,都找一个相应位与求反后的A的那一位的数值一样的实数,依次类推。这样得到的一个实数列表,从一开始就排除了实数A。它的本质,是先把A单独挑出来,再去建立不包括A的实数子集。它与康托对角线法没有实质不同,不过前后顺序正相反而已。但我们看到,这里从一开始建立的就是实数的真子集,也就是不完备的实数集。我们不可能还有先假设实数可数,然后就单独挑出一个实数,去建立不包括这个实数的实数子集,就说实数不可数了。这里完全没有这样的逻辑。实数可数这个假设根本插不进去,也就根本无由证明它的否命题。康托对角线法的结构与上面的“反对角线法”没有什么不同,不过次序相反。“反对角线法”是直接主动建立非完备实数集(子集),而“康托对角线法”是徒具反证法的形式,就是先假设实数可数,而且可以排成那么一列(一张表),再通过难以察觉的隐蔽方式偷偷地改变了这张表,以找出一个不在“改动后”的表中的实数(对角线上求反得到的那个实数),然后宣称“证明”了“改动前”的表是不完备的。而事实上,你只要去求反(改动原表)而得到原表外的实数,表立即就“变的”不完备了。这与主动直接建立一个不完备的实数表根本没有不同。不过一个显然,一个隐蔽而已。事实上,康托对角线法等价于使用了选择公理。而选择公理的本质,就说按某种规则,选择某集合的一些元素组成该集合的一个子集合。前文已经讨论了,康托对角线法的本质,就是在前n位的2n个不同的组合形式可以表示的2n个不同的实数中,仅选择n个组合表示的实数,这就是那张二维表中的所列出的实数,这当然是整个实数集的一个真子集,而且与位数是顺序一一对应的。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康托对角线法的本质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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