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称》(On Denoting)是罗素 (Bertrand Russell)早期的逻辑哲学著作,在这篇文章中罗素阐释了他对于语词指称的认识,提出自己的处理指称词组的原则,分析了以迈农和弗雷格为代表的指称理论的不足,并尝试解决了有关指称词组的一些逻辑问题。
语言指称不仅仅是逻辑层面的问题,也还是认识论领域的关注点,对人的语言和认知的理解会直接影响逻辑层面的分析。在《论指称》一文中,罗素首先是简单区分了亲知和间接认知两种认识方式:亲知即我们自身直接见到事物而获得的认识,间接认知就是通过指称词组达到对事物的认识。这种区分虽然看似比较粗糙,但便于之后对指称词组的处理。按照罗素的观点,所谓的指称词组只是由于其指称的形式而成为指称词租,而构成指称词组的成分都是我们亲知其意义的词。由此可见,罗素的认识论是以亲知经验为认识的基础,即如其所言“尽管所有的思维都不得不始于亲知,但思维能够思考关于我们没有亲知的许多事物。” [1]这是罗素对指称词组的认识论背景。
罗素的思路比较简易而清晰,是在依循弗雷格等人理论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逻辑命题函项的方法。他将变项如x作为最基本的概念,以C(x)来指包含x的命题函项,将“C(x)恒为真”作为不可定义的概念来定义其他概念(每一事物、没有事物和某一事物) [2]。这些被定义项本身没有独立的意义,意义只能指派给这些概念出现于其中的命题。然后,罗素说明关于冠词“the”的词组(亦即摹状词)的还原问题:“the”被视为含有唯一性,结合上述命题函项的原则,把指称词组还原为关于事物存在的复合命题,从而取消指称词组。罗素的指称理论就是以此为基础:不给予指称词组任何意义,而是将其还原为命题;指称词组所在的每个命题都需要有意义。如果指称词组本身有意义,那么其将造成诸多矛盾——这是罗素接下来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命题本身也不能没有意义。
在罗素看来,迈农和弗雷格的理论都把指称词组在命题表达式中作为命题的真正成分,这带来了很多问题。迈农的理论直接把“任何在语法上正确的指称词组都当作代表一个对象” [3],即但凡语言可以构造出的摹状词都可以看作对象,即便这一对象可能并不实存(subsist)。讨论非实存的对象或许并没有意义,此外,这种理论可以直接导致指称的对象自身违背矛盾律,如出现“正方形的圆”等等,其实质上是语言的错误。因而这一理论的缺陷很明显,可取之处并不多。(但我在此要吐槽的是,罗素完全误解了迈农的想法)
相比之下,弗雷格区分了指称词组中意义(meaning)和所指(denotation) [4]两个要素。意义可能多样复杂而所指却很简单,“意义”不同的词组的可能有着相同的“所指”,因而他的理论肯定了同一性断定的价值,但“意义”和“所指”的矛盾也随之浮现出来。当指称词组同时表达意义和指称所指时,经常会出现所指缺失的情况。 [5]弗雷格通过定义某些替代情况如提出空类,来弥补这一不足,但是这样的解释并未对问题作出较彻底的解答(只是人为的约定),并且弗雷格的理论未能解决同一律代替、排中律失效、存在缺陷这三大逻辑问题 [6]。
所以罗素进一步讨论意义和所指的关系。他借助引号将指称词组的意义和所指进行了表达形式上的区分,例如C是所指而“C”指意义。这样尽管可以对所指和意义进行形式上的区分,但当涉及指称复合物时(如“C的意义”),却不能有效保证意义指称所指的逻辑关系成立、防止所指与意义是同一东西。另外,若将“C”和C看作不同的实体,那么“C”对于C的关系是完全神秘的,如何解释“C”指称C也成了问题。总之,指称词组若在命题中有意义和所指两个要素,那么似乎矛盾总可能存在,因为其意义常常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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