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的主体性的关注解释了许多人格主义者对“人格(person)”和“个人(individual)”概念的区别的坚持。Gilson写道:“每个人首先都是一个individual,但他远不止是一个individual,因为只有当被考虑的个体本身拥有某种尊严时,人们才会谈论一个person,就像谈论一个personage一样。”主要的区别在于,一个individual代表同质集合中的一个单元,可以与集合中的任何其他成员互换,而一个person的拥有属性是他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例如,Von Balthasar 写道: “很少有词语像person一样具有如此多层次的意义。表面上,它意味着任何人,任何可数的个体。然而,它更深层次的意义指向个体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是不能互相交换的,因此也不能被计算在内。”从这个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说,persons是不能被计算在内的,因为一个person不仅仅是一系列人中的一个,其中每个成员在所有实际目的上都是相同的,因此可以与其他人交换。我们可以数苹果,因为一个苹果和另一个苹果一样好(也就是说,重要的不是它是这个苹果,而是它是一个苹果) ,但是我们不能用这种方式来计算persons。我们可以把人类视为同一物种的个体,但是person这个词强调的是人类物种中每个成员的独特性、他的可通约性和不可沟通性。Von Balthasar 继续说道:“如果一个人(one)区分individual和person(为了清晰起见,我们应该这样做) ,那么一种特殊的尊严就被赋予了person,而individual本身则不拥有……当考虑到individual的独特性、不可比性以及因此不可替代性的时候,我们会说到一个‘person’”。
尽管这些哲学上的区别是有效的,但无论你是在谈论人类个体还是人类人格,它们只不过是应用于同一实在的两个名称。人格主义者很快断言,人格不是人性的附加物,而是每个人的本质所固有的,因为它植根于人性本身。“人类人格(human person)”和“人类个体(human individual)”在强调人的不同维度的同时,在日常语言中是同义词,有着相同的指称。一些思想家提出了人类人格与人类个体之间真正的区别。从他们的角度来看,人格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后天获得的“额外之物”,一种地位的达到不仅仅是作为物种中的一个个体,而是通过以一种有意识的、有意识的方式与其他人建立某种关系。换句话说,虽然所有的人类都是人类个体,但是相反的情况并非如此。
人格主义者通常拒绝这种观点,并坚持认为每个活着的人通常都拥有——实际上而不仅仅是潜在的,尽管进一步发展或实现的重要性被强烈强调——定义和构成的意识、意向性、意志等,推理、大笑、爱和选择的根本能力。这些不仅仅是一个物种某些抽象的、可以想象的共同特征,而是每个人类独特的、个体的、有机的功能的方方面面。通过这种方式,人格主义者认为人格即使随着诸如不成熟、受伤、睡眠和衰老等因素的变化而来来去去,也是存在的。
6.4 自决(Self-determination)
按照Boethius的观点,人的理智本性是人格的显著特征,也是自由、主体性、不朽以及人的认知和道德生活的源泉。正是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因此作为一个person,individual才能区分真假,善恶。因此,科学和道德是适合人的。因为人具有精神性质,所以其行为的源泉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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