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内部性和主体性
人格主义者断言,只有人格才是真正的“主体”。这并不是说在句法意义上其他实体不“行动”或“产生”或“导致原因”,但恰当地说,它们不具有主体性。在现代意义上,主体性主要取决于自我意识的统一,以及内在性、自由和个人自主。尽管非人格存在物可以在句法意义上“行动”,但他们并不是真正的行动主体,因为他们的行动原因是外在的。尽管关于“非人格化”的最终性质在狭义的人格主义和广义的人格主义之间存在着差异,但是在这个领域,两种形式的人格主义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重叠。对于有神论的人格主义者来说,人格主体性包括道德和宗教维度,这是人的天性的一部分,作为一个有意识的、智慧的、自由的、愿意与上帝和其他人联系的主体。作为自由思考的主体,人们也通过自己的思想、想象和行动来发挥创造力,这种创造力既影响周围的世界,也影响人自身。此外,人格主义者已经观察到,作为一个有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存在,人的生活经验不仅揭示了行为,而且揭示了依赖于自我的内在事件。这些经历,以一种有意识的方式生活,也进入了人的构成和独特性。在道德问题上,人不仅是自由的、负责任的道德主体,而且其主体性也决定着他人对自己的道德责任。
我们所感知的“事物”可以从外部被检验和认识,就像我们所认为的“物体”一样。在某种意义上,他们站在我们面前,他们向我们展示自己,但总是在我们之外。它们可以被描述、限定和分类。古典实在论人格主义者也以这种方式接受认识人的合法性,甚至必要性。从这个客观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人类相对于实在其他部分的一些优越性。然而在人类个体中,一个完全独特的维度呈现出来,一个在实在的其他部分中没有发现的维度。人类首先体验自己不是作为客体,而是作为主体,不是从外部而是从内部,因此他们以一种其他实在不能呈现给他们的方式呈现给自己。但在这里,现象学方法的影响和价值,以及早期理想主义传统的方面,往往使自己特别感到在人格主义,并增加了古典实在主义的分析。人的本质是作为一种内在的直观来探索的,而不是作为一种思想体系的推论或通过普通意义上的经验观察。人必须被视为一个主体,必须按照现代的观点来理解,特别是由意识决定的人的主体性。但是人格主义者并不认为这种贡献只是简单地在各个方面取代了早期更客观主义的人的观念,而是相当于补充了这些观念。
这种有意识的自我存在是人的内在性,它对于人的概念的意义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我们可以说人格意味着自我的内在性。由于人的主体性,他不仅受到外部力量的作用和感动,而且从内部作用,从自身主体性的核心作用。由于他是自己行为的作者,他拥有自己创造的身份,这种身份不能简化为客观分析,因而抵制定义。这种对定义的抗拒,这种不可还原性,并不意味着人的主体性和生活经验是不可知的,而是我们必须通过一种仅仅揭示和揭示其本质的方法,以不同的方式来认识它们。在自我拥有和自我管理的生活体验中,一个人体验到自己是一个人和一个主体,通过同情和移情,一个人体验到他人的人格。为了运用早期的术语,加上一些现代意义,这个人既包括客观存在(ύπόστασις),也包括主观存在(πρόσωπον)。
人格主义的一个结论是,人类的经验不能通过宇宙学的还原得到。我们必须停留在不可简化的事物上,停留在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和不可重复的事物上,因为凭借这些事物,他或她不仅仅是一个特定的人——一个特定物种的个体——而是一个个人主体。这是真正了解人类的唯一途径。显然,不可还原性的框架并非人类条件的全部,这种理解必须辅之以宇宙学的观点。然而,人格主义者会说,不可能在忽视人格主体性的同时达到对个人的真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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