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质料在意识行为中的作用,胡塞尔认为,质料“赋予行为与一个对象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一种得到完善规定的联系,以至于质料不仅确实地规定了整个对象,而且还确实地规定了对象被意指的方式”。
“质料”与“质性”这两个词,很容易让我们想起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在“四因说”中,亚里士多德把“形式”看作是造成事物不同的根本原因,是事物的本质。比如桌子和椅子虽然都是木头做的,但它们的形式决定了桌子与椅子不是同一个东西。但“质料”对于事物的形成也是重要的,因为正是“木头”决定了它们都是木质的,而不是其他质料的东西。
意识行为的目的是指向对象并描述对象,并且以【某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去指向对象,其功能的完成取决于意识行为的“质性”,对于“质性”已经规定的行为来说,意识的朝向方式取决于它的“质料”。这就如同一张桌子,形式被规定之后,其性质依赖于质料(是木头做的还是钢铁做的)。胡塞尔引入“质性”、“质料”来规定意识,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对物理对象的规定。
3.设定
通过引入“设定” 一词,胡塞尔继续对意识行为进行细致的区分。
根据胡塞尔的理解,“客体化行为”也包含了很多种类,那么相应的这些客体化行为就会具有一个最高的属。这个最高的属其实也是这一类行为的“质性”。但这种质性却并不是独断的,在同一个领域内的客体化行为并不意味着它们就只可以具有一个质性(即最高属的性质),而是可以具有多个质性(即下面作为种的行为自己的质性)。
为了对同一领域内的不同行为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胡塞尔引入了 “设定”概念,因此人们就可以把客体化行为再细分为“设定的”和“不设定的”2类行为。
“设定”即对某物或某对象的存在抱有某种信念,而“不设定”则意味着对对象的存在悬置不论,既不判定它的存在,也不宣布它的不存在。经过这样的规定以后,一些行为一旦被给予设定或不设定的特性,那么“设定”本身也就成为了意识行为的质性标准之—,因为“设定”一词的含义与对象存在具有相关性,因此胡塞尔有时也把这种含义表述为“信仰”、“存在信仰”。简言之,就是对所讨论的对象存在还是不存在进行“表态”。因为事情本身不是一个透明体,我们没有可能性去透视事情的全体,我们只能依据自己的判断,相应地,我们对这种判断要采取一定的姿态。这是意识的不可避免的特征,也是作为普通人进行认知所必然要遵循的路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面对一个未知对象的讨论,我们的态度大体上也可以区分为三种。我们既可以“相信存在”, 也可以“不相信它的存在”,还可以表态“存在或者不存在,我不愿意判断,让它的存在成为一种待定的状态吧”。
从理论上说,具体的客体化行为既可以是设定性的,也可以是不设定的,它本身具有灵活性。胡塞尔说:“在这里起作用的是这样一个规律, 即:每一个设定性的称谓行为都与一个不设定的称谓行为,与一个对同一质料的’单纯想象’相对应,反之也是如此。”设定与不设定,对于质料相同的行为来说,都是可以采取的态度。比如,“我想象天上的飞鹰”和“我看见天上有一只飞 鹰”,无论是想象还是看见,两个行为的“质料”都是一样的,就是飞鹰, 而改变的仅仅是行为的质性。有人会质疑说,看见的飞鹰的质料,和想象中的飞鹰的质料怎么可能会是一样的呢?因为看见的飞鹰的质料是“肉体”,而想象中的“飞鹰”无论想象得多么生动,它的质料也不可能是“肉体”啊,而只是想象而已。这是一个非常犀利的指责。但是,这种观点明显是误解了胡塞尔的意图。现象学的目标在于【澄清意识行为之间的差别】,它关注的不是想象之物与实在之物之间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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