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客体化”与“非客体化”的概念,胡塞尔对意识行为进行了基本的区分。然后,他又引入了【质性、质料、意向本质、设定】等几个概念对意识行为的特征进行了描述,意图给人们呈现出一幅“意识行为”这种特殊对象的整体面目。虽然这样的描述看起来十分抽象,但是它毕竟提供了对众多“意识行为”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可能性。这种描述无论是对于心理学,还是对于人们理解认识论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质性
为了描述意识行为的特征,胡塞尔首先引入的一个语词是“质性”。 这里的“质性”是指意识行为所带有的本质属性,看来这是一个规定性的概念。对于自然物来说,我们很容易理解它们所具有的自己的“本质是何”的规定性,即具有它们的“质性”。与此类似,如果我们以一种旁观者的目光来审视意识行为,把一种又一种的意识行为也看作是“对象”的时候,这样的对象也应该具有自己的规定性,即具有自己的“质性”。胡塞尔认为,任何一个简单的或复合的意识“都必然地包含着客体化行为的行为质性”。因为所有的意识都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上,因此任何一种意识行为通过客体化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客体对象相关,这样的含义应当是明确的。比如“爱”这种行为,它显然应该有自己的意向对象,没有对象的“爱”不可能是一种真正的爱;比如“快乐”这种意识行为,它 也有自己的对象,即使在不很明确的情况下。
总之,只要是现实的意识行为,它就不可能没有自己的对象,否则那就是无。如果一个人感到很痛 苦,但是却不知道自己痛苦的对象是什么,那么他一定是无意隐瞒了什 么,或者是有意隐瞒了什么。
2.意向本质
接下来,胡塞尔又引入了一个重要语词“意向本质”。这个概念的提出,意在为区分不同意识行为之间的差异提供尺度。因为不同的意识行为都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并由其决定着不同意识行为之所以是它本身。 胡塞尔认为,意识行为的“意向本质”具有2个方面的内容,即质料和质性。他说:“在我们看来,质性和质料是一个行为的极为重要的、因而永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尽管这两者只构成一个完整行为的一个部 分,我们把它们称之为行为的意向本质仍然是合适的。”但是,正如一个物理对象会具有许多方面的特征一样,意向行为也会具有许多方面的特征。因此,胡塞尔引入的“质料”和“质性”概念, 也只能是描述了意识的“重要”特征而不是全部特征。但是他认为这2个方面是“极为重要的”部分,因此他把它们称作意识的“意向本质”,借助于这个概念来规定意识行为的本性。
对于这些区分,我们还可以从更加具体的方面来看。比如按照胡塞尔,意识行为可以区分为:
表象行为、判断行为、意愿行为、希望行为等等。
但每一种行为总存在着它内在的规定性,即事物“是其所是”的本质,即胡塞尔所称的“质性”。由此,“质性”成为意识行为的标志,借此概念,人们可以区分表象、意愿、判断等行为。胡塞尔说:“如果我们例如将某一个体验称之为判断,那么必定有某种内在的规定性,而不是某种依附在外表上的标记,将这个体验与愿望、希望以及其他种类的行为区别开来。”可见,在胡塞尔看来,“质性”这个概念是区分不同意识行为的一个重要的标记,通过它意识行为的自身差异才能表现出来。
胡塞尔通过对“质性”的规定,初步对不同的意识行为作出了区分, 如区分了表象、意愿、判断等行为。其中,每种行为下面又可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由此又必须引入新的“质料”概念。以“判断”行为为例, 让我们来看这样两个判断:“三角形的内角和是180度”和“春天的树木 都是绿色的”。很明显,由于都是判断,所以它们具有相同的质性,即本质属性,但这是2个不同的判断。胡塞尔认为,存在一种本质性的“东西”把两者区分开,而这种东西就是“质料”。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同人小说网http://tongren.me),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