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设定行为”就是说对意识行为的对象的存在具有信仰, 但是“不设定行为”并不表明相反的情况,它仅意味着对事情的存在“不表态”、“不感兴趣”。总之,“设定” 一词与意识行为的质性特征相关, 相信、坚信描述对象的存在;不设定的状态则意味着一种“中立”的姿态。从结果上看,“不设定”的姿态实际上意味着心灵对外部世界的不信任和无所适从,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意识悬置“判断的设定”保留进一步观察的权利,无疑是合适的。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意识对某种对象的存在信仰也会发生变化,相应也会发生质性描述上的变化。由于这种变化的发生,设定行为就可能会转变成为不设定行为,而不设定行为也会转换为设定的行为。在这里,行为的质性就发生了变化,胡塞尔把这种过渡称为“质性变更”。
总之,对于胡塞尔来说,关于质性的描述具有多种方式和角度。其中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意愿、判断、称谓、表象、想象等行为具有自己的质性,这些行为的名称即可以作为自己的“质性”规定的名称。
第二, 设定与不设定也是质性的区分方式。
第三,“客体化的”和“非客体化的行为”,也可以用来描述意识行为的“质性”差异。
这三种区分方法,它们之间并不是分离的,也不是彼此排斥的,而是具有多层次的交叠关系。 因此我们并不能任意地说,有多少种行为就具有多少种质性,而应该进行谨慎的区分。由于意识行为与存在信仰之间的紧密关系,“设定”与“不设定”的区分仅是一种最基本的区分。
这里仍然可以提出的问题有两个:
其一,客体化行为的奠基作用是否依赖于他自身的设定与不设定特征呢?
其二,对设定行为与非设定行为的划分是否对非客体化行为也有效呢?
胡塞尔首先否定了第一个问题,但是认为对第二个问题还需要认真区分。设定与否的区分对于客体化行为是需要的,但是对于被奠基的行为却不尽如此。“有些第二性的行为完全需要视之为真的态度,例如喜悦与悲哀;而另一些第二性的行为则满足于变更,例如愿意、美感等等。”
二、意识行为的第三个本质特征
1.体现性内容的发现
胡塞尔把意识行为的普遍特征称为“意向本质”,通过对意向本质的描述,胡塞尔意在表明,意识行为这种特殊的对象和现实的物理对象一样也具有自己的各种各样的特性。在上一节的描述中,胡塞尔展示了意识行为的三个方面的规定性,即质性、质料和设定特征。如果我们遵照胡塞尔的意见,把设定特征也归结为质性特征的特殊的一种,并且把质性和质料统称为意识行为的“意向本质”,那么在前面的叙述中实际上仅给出了意识行为的两个特征,即质性和质料。
基于这样的分析,意识行为就可以区分成各种各样的种类,比如客体化、非客体化行为,设定、不设定行为, 感知、回忆、反思行为,称谓行为与论题行为等,但从意向本质的角度来说,质料和质性是意识行为的2个本质特征,全部的意识行为都可以通过这2个特征来刻画和描述。
胡塞尔对意识行为的描述,最初就是从建立质性与质料之间的关系开始的。胡塞尔写道:“质性特征自在自为地使表象成为表象,并且与此一致地使判断成为判断,使欲望成为欲望,以及如此等,这种质性特征在其内在本质中不具有与一个对象的联系。但是在这个本质之中建立着一个观念规律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质性特征不具有补充的’质料'就无法存在,只是随着质料的补充,与对象的联系才得以进入到完整的意向体验之中并因此而进入到具体的意向体验本身之中去。”就是说,质性特征决定着意识行为之本质,而质性又必须依赖于质料本质的支持,没有行为的质料就没有现实的意向行为。在这里的陈述中,仿佛质性与质料已经完整地刻画了意识的特征了,不需要再有其他的描述或者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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