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容上看:
《逻辑研究》第一卷的目的是对心理主义进行批判,并认为科学理论的心理学解释是错误的;
第二卷的主要任务是对意识进行描述性分析,并以提出【作为意识行为的范畴直观】作为结束。
从表面看来,这样的安排简直就是一种逻辑上的错误,因为前者是对心理主义的批评,而后者仿佛是对“心理活动”的肯定。因此,有人据此将《逻辑研究》看成是一部深度分裂的著作。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对立,即心理学与意识分析研究对象的重叠仅是表面的,而不是实质的。胡塞尔说,“只有对它的浅薄的解读才会导致这样的误解,认为这部作品犯了另一种类的心理主义”。还有人以胡塞尔的说法为依据,认为现象学是“描述心理学”,但胡塞尔认为这样的命名也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如果读者注意到了詹姆斯或冯特对心理学的界定,那么就应该会知道:
心理学的根本任务在于思考人的心理活动与大脑的生理构造及身体经验的关系上,而现象学研究关注的重心则是知识的普遍性问题。
现象学不像心理主义那样,企图把普遍的知识对象还原为偶然的意识行为,而是希望从知识对象与意识行为的关系出发来解释对象的客观性。
更为重要的是,胡塞尔无论是有意识的还原(后期), 还是无意识的还原(前期),他都竭力避免从大脑的生物学起源和神经学原理出发对意识进行自然主义的解释。然而,胡塞尔竭力避免的这种出发点和解释方法正是心理学必须遵循的方法,也是心理学成为科学的根本保证。当然,当代的认知科学及心灵哲学十分不同于胡塞尔的现象学,虽然它们也研究意识,但它们的方法更加接近于心理学的方法。
认识的对象与意向性理论
如果我们按照一般的说法,认为意向性理论主要指的就是胡塞尔所说的意识结构的话,那么这个结构就可以简单地用noema-nomatic来表达。 但实际上,这个结构并不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一开始就发现的,而是在《逻辑研究》的过程中逐渐演变出来的东西。而且从表述上来说,在 《逻辑研究》时期的意向性理论的表述,与《观念I》时期的意向性理论的表述还是存在差别的。我们可以通过理解胡塞尔对意识结构的不同表述,来理解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
一、意识行为的意向本质与分类
为了清楚表达意向性理论的内容,胡塞尔引入了一些陌生的语词。比如,胡塞尔首先把意识活动分成2大类:
一是客体化行为,二是非客体化行为。
其中,“客体化行为”(objektivierend)又被称作“奠基行为”,是构建所有的意识活动的基础性行为。从含义上说,这里的“行为”指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做事”,而是用来指称人们的【意识活动】。在胡塞尔的概念体系中,人们所有的意识活动都可以称作“意识行为”。当然,他不会特别关心具体的经验行为,而是关心最具有普遍性的意识活动。从自然主义的角度来看,“客体化行为”实际上指的是与“客体对象”有最直接联系的那一类意识行为,对象通过这样一类意识活动呈现出来。在大多数情况下,“客体化行为”指的就是直观行为,即建立原初印象的直观行为;而“非客体化行为”则是一种与客体对象“间接”发生关联的意识行为, 它们必须借助于“客体化的”直接性才能实现自身。这样说来,“非客体化行为”仿佛类似于一种“寄生性”的东西,或者说,它们是以“初级行为”为基础的高级行为。因此,我们也可以用“初级意识行为”与 “高级意识行为”之间的区分,来替代“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的区分。当然,这里的“初级意识”应该被理解成“最原初的”,即【感知和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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