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需要对“代现” 一词稍作解释。比如在上面列举的例子中,当我们看黑板上一个不认识的英语单词的时候,我们的意识中首先呈现的是被叫作“感性材料”的东西,而我们的意识流是被阻滞的,意识无法冲破这种“材料”的限制而飞向它想去的地方。胡塞尔通过研究发现, 我们的意识是通过“感性材料”去把握事物的对象的,它仿佛就是那种尚未出现的对象的“代理人”,因此就把这种“感性材料”叫作“代现者”, 而那种尚未出现的有待出现的对象就被称作“被代现者”。这样一来,胡塞尔就很方便地用“代现者一被代现者”这样一组术语明确表达了意识的内在结构。其中的短横线表示一段过程,这一段过程同样也对应着一个术语,这就是“代现”。尽管这样的构造在解释更多问题的时候,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但是在承接胡塞尔意向理论的前后关系中,代现理论的作用是不应该忽视的。
也许是胡塞尔看到了 “代现理论”优越于“立义形式” 一类的术语, 他很快使用“代现” 一词来解释“立义形式”。他写道:“如果我们将那个在现象学上未被给予的对象视为无效,而只是表达这样一点,即:只要内容(即代现性内容)作为被代现者起作用,进一步说,只要内容作为这种或那种被代现者并且是作为对此或对彼对象之物的代现者起作用,只要带着这个内容会一再地产生不同的'心绪’,那么我们所说的便是立义的变换。因此,我们可以将代现标识为立义形式。”这里的意思是,从代现者意向被代现者的过程中,即使面对同样的一个代现者,意识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心绪”,从而把不同的意义附加给作为“代现者”岀现的东西上。
其中:
在给予意义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同方式,就叫作“立义形式”。
在这里,胡塞尔先用代现理论描述了事情的过程,然后才规定了 “立义形式”的含义。
如果我们反过来考虑问题,根据代现理论而不使用相关的“立义”的术语,则“立义形式”其实也就是“代现的形式”。
如果我们把关于“立义”的一系列概念称作“意义理论”,而把相关于“代现”的一系列概念称作“代现理论”,显然两种理论之间是存在区别的。最基本的区别是:
意义理论主要是由表述和含义之间的关系引出的;
而代现理论则主要是由意识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引出的。
但是胡塞尔在更多的情况下看重的是它们之间的亲和性。胡塞尔继续使用“代现”概念来表达“立义”问题:
“由于质料可以说是给明了意义,代现性的内容便根据此内容而被立义,这样我们便谈到了 '立义意义';如果我们坚持对旧术语的回忆并且同时暗示那个与形式的对立,那么我们也可以说'立义质料’。据此,我们在每一个立义上都可以现象学地区分:立义质料或立 义意义,立义形式与被立义的内容,被立义的内容还应当区别于立义的对象。”
因为“代现”与“立义”之间的密切的关联,我们在理解意义理论的时候,可以简单地用“代现”来替代“立义” 一词,这样我们就可以方便地看到,“代现者” 与“立义质料”,被代现者与“立义的对象”之间的等效性。
总之,“代现”和“立义”面对的事态都是一样的,即如何在“感觉材料一对象”之间建立起一种密切的联系。
用代现理论的概念,即“代现者一代现一被代现者”可以描述这一过程;
用意义理论的概念,即“立义质料一立义一立义对象”也可以描述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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