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根据前面胡塞尔对意识行为的描述,接下来还有一个标准可以来区分这两个行为,那就是“充盈”程度。虽然经验告诉我们,直接的看见与心中的回忆在对象呈现的生动性上会存在差别,但是这种差别的程度并不足以决定看和回忆的差别。因为,即使在同样是看的多次行为中, 也存在着充盈方面的差异。为了表明这种差异,也为了对于意识行为的这种差异给出更加合理的解释,胡塞尔引入了 “立义形式”这一术语。这个术语的汉语意思虽然看起来有些生涩,但是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它和“被给予意义的形式”是同义的。
“立义形式”这个概念的含义首先是建立在“立义”的含义之上的。 因为只有首先存在着给予事物意义的“立义”存在,才谈得上“给予意义的方式”,即立义形式的问题。由于这个概念的引入,上面的例子就可以方便地得到解释。即,从对象的被给予方式来说,两次意识行为中对象的呈现样式是不一样的,一次是直观的呈现,另一次凭借的是在想象中的回忆。因此,胡塞尔说:“对象是符号性地,还是直观性地,还是混杂性地被表象。感知表象、想象表象等等的差异,也属于这类问题。”根据这样的规定,对象在意识中的呈现方式,比如:符号性的、直观性的,以及感知的、想象的等都可以认作是“立义形式”。
不过,如果仅仅作出这样的理解,仿佛立义形式与质性之间就没有了 区分。因为“立义形式”和“质性”所指称的都是种种的意向行为,比 如感知、想象、看、回忆等。但是,胡塞尔仍然认为,并不能把“质性” 与“被给予方式”的含义等同起来。因为2个概念提出的目的是不一样 的,“质性”概念描述的是意识行为的“是之所是”,旨在区分不同的意识行为;而提出“立义形式”(被给予方式)的目的则在于解释“意义” 的呈现方式。
根据这样的解释,我们可以概括出2个术语所不一致的三个方面:
其一,正如胡塞尔所说,两者提出的目标是不一样的。即“质性”概念描述的是意识行为的“是之所是”,旨在区分不同的意识行为;而提出“立义形式”(被给予方式)的目的则在于解释“意义” 的呈现方式。
其二,2个语词所适合使用的语境是不一样的,尽管它们在很多时候指向的是同一个意识行为。
其三,从方法论上说,“质性概念”对意识行为的描述是站在 “意识行为”之外的外在描述,而“立义形式”则是在牵扯了心灵赋义的前提下的对意识行为的“结构性描述”,是内在的。
2.立义(代现)
从胡塞尔的思想进程来说,“立义”这个概念的出现标志着胡塞尔开始把注意力集中于澄清意识的内部结构。不过,从事后评价的角度来说,胡塞尔的“立义”概念,以及与此概念的相关的“立义形式” 、“立义质料”都是一些过渡性的术语。甚至包括紧接着出现的代现、被代现者、代现者,它们也是过渡性的术语,一直到最后胡塞尔发展出用【内在内容和意向对象】一对概念来描述意识的结构,他对意识结构的描述才算是暂时性的完成。
胡塞尔对于“立义”概念的阐述,主要是在《逻辑研究》第二卷 《认识阶段的现象学》中完成的。正如胡塞尔所认可的,“立义形式”主要描述的意识与对象之间的各种各样的联系方式,这里尤其需要突出的是 “意识”的存在,因为只有意识能够赋予对象以意义。这样的解释并不晦涩,也是容易理解的。但胡塞尔后来为了深化这一主题,又引入了 “代现”这样一个术语。“代现”是一个新术语,它和“被代现者”和“代现 者”两个术语的关系最为密切,或者说它们共同构成了一套描述意识的新方式。
从语词的含义上说,我们当然有理由把以“立义”为中心的一套词语,和以“代现”为中心的一套词语给区分开,以便作为胡塞尔描述意识结构的2种表达方式。但是胡塞尔显然没有这样明确的区分,他在阐述与 “立义”相关的问题的时候,已经把“代现” 一词给引入进来,并认为这样会给问题带来清晰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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