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胡塞尔的思想历程来说,他首先经历了心理主义的阶段, 然后又主动还原了这一倾向,最后把自己的目标定位在澄清意识的关于 “观念的东西”上面。这一目标和依据的说明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解决这一难题,胡塞尔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向柏拉图的观念论复归,尽管这不可能是事情的全部。比如,胡塞尔有一个著名的观点:
观念规则的有效性独立于任何实际存在的东西。
而这一观点无疑和柏拉图的理念论具有共同的旨趣,当然胡塞尔绝对不会认为在超自然的“彼岸世界”里存在着观念对象。简单地说,他支持一种【逻辑的而非本体论】的柏拉图主义。
三、从意识本身出发澄清认识论问题
从直接的写作目的上说,《逻辑研究》的问题直接是由数学和逻辑学的基础性问题引发的,并不是由哲学史上的认识论问题触动的。但是,在研究和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胡塞尔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和认识论联系在一起,并必须对这些问题作出相应的回答。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面对认识论问题的方式,就是澄清意识的意向性问题。
在《逻辑研究》的第一章《表达与意义》里,胡塞尔通过对“意义理论”的阐发,对【时间性的意识活动】和【非时间性的观念活动】之间的区分提供了另外一种论证。比如,澄清“意义”的含义。我们在日常语言中经常使用“意义”一词,并认为语言总是具有自己的“所指”,所指的那个 “什么”就是语词的“意义”。胡塞尔则认为,“意义”既可以指称我们所意谓的某个具体物,也可以意谓某物在时空中的活动及其过程,前者一般指具体的“物体”,后者指的是物所参与其中的“事件”。很容易承认,尽管具体的意谓过程因具体的语境而在时间中各不 相同,但不同的人们之间毕竟还能够获得和拥有共同的意义,并且能够多次重复性地意指和使用这一意义,这是一个具有明见性的事实。比如在数学学习中,对于“平面三角形内角和等于180度”这一定理,不同的人以这样那样的方式陈述出来,总会多多少少带有自己鲜明的个体特征,但是“这个定理”在这种多样性中将保持一致。对定理本身的理解并不会因为不同人的语调、手势的不同,而引起丝毫的变化。由此可以领会,胡塞尔对意义普遍性的强调本身并不神秘,这一观点原初就来自于我们生活世界的经验事实。
但一些读者仍会提出,即使语言的意义指向“事件”是可能的,强调这一区分又具有什么重大的意义?
简单地说,强调这一区分的意义,就在于反对一种朴素的实在论。因为朴素的实在论根深蒂固地认为,我们的意识所能经验的仅只是个体之物,而关系性的事件则是无法感知的。而这样一种偏见,无疑是澄清逻辑普遍性的一个重要的难题。
无论是生活世界中的陈述还是科学理论中的命题,命题的意义当然取决于命题出现的语境,同样一个命题在不同的境遇下表述出来命题的意义也可能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胡塞尔当然不会否认这一点。但同时也存在这样一类命题,其意义的指向随着陈述人在时空位置中的变化并不导致意义的改变。比如,“2008年,北京举行了第29届奥运会”这一句话,无论是在北京说还是在上海说,无论今天说还是明天说,无论是你说还是他说, 它的根本的意义是同一的,都是“那一个”。
当然,在更多的情况下,像“我”、“这里”、“现在”这些机遇性的人称代词却不一样,它们的意义随着场合转换所引起的差异是明显的。
胡塞尔要反对心理主义,他首先必须有自己的理论依据。他的主要的理论依据有两个:
其一,即上面所陈述的,要区分认识活动与认识对象;
其二,通过一个发现,即不同的心理活动在多次的重复中,可以申述一个同一的意义,这一发现构成了他的意义理论。
这一理论构成了胡塞尔反驳心理主义混淆观念性和实在性的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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