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逻辑学研究的是观念之间的结构及它们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并且,包括数学在内的逻辑学并不是一门经验科学,而且与具体的事实对象不相关。但心理学不同,因为心理学作为一门经验科学(尽管也有争议),它以意识的经验性特征为研究对象。作为经验科学,心理学研究必然具有或然性和概然性特征。这里存在的疑问是,心理学是经验科学, 经验科学就没有普遍性了吗?逻辑学的普遍性和心理学的普遍性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牵扯到知识的层级。同样是普遍性的知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等级。相对而言,逻辑学在人类知识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普遍等级,而心理学所得出的经验事实和经验规律,则只相对于某些领域有效,应用范围受到较大的限制。对于西方人来说,数学和逻辑学以外的各种专业学科, 都属于经验科学,它们由于依赖于经验而在知识的普遍性中属于较低的层级,这种知识属于或然知识而不是必然知识。
因为人类的一切知识活动都必须通过心理活动来完成,因此一些心理学家和哲学家认为,通过心理学研究就可以为知识的合法性提供说明,并且豪迈宣称所有的知识都应奠基于心理学之上。由于19世纪末心理学理论的迅速发展,因此,受到鼓舞的心理主义者进一步要求,逻辑学的合法性应通过心理学来说明,逻辑学问题可以还原为心理学问题。
但是,胡塞尔指出,这种观点忽视了逻辑学和心理学之间存在的根本区别。胡塞尔的理由是:
第一,这种观点忽视了逻辑规律的观念性、确定性和先天性等特征。而逻辑规律的这些特征,从根本上说也就是具有这种层次上的普遍性的那些“观念法则”,它不可能包含在或者建基于具有偶然性的心理活动的基础上,当然也不能通过还原到心理活动的经验性质被解释。
第二,心理主义者混淆了认识活动与知识对象之间的差别。实际上,认识活动是一个包含更广阔范围的概念,但知识对象仅仅只是认识活动中一个独特的部分。因为认识活动是在客观时间中进行的,有开始和终结的心理过程,而 知识对象虽然在呈现的方式上和认识活动相关,但它一经产生就具有了许 多不依赖于机遇性的认识活动的特性。比如逻辑规律或数学理论,尽管它们也只有通过意识活动才能呈现,但是它们无疑不是时间性的主观经验, 而是某种非时间的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的东西。我们可以看出,时间性的认识活动与非时间性的逻辑规律是两种不同的东西。因此胡塞尔认为,“尽管逻辑原则是被意识所掌握和认识的,我们仍然意识到某种观念的东西,这些东西不能被还原为认识的实在的心智活动,它也和这些活动完全不同。”
由此看来,心理主义者对知识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解释,不可避免地陷入了 “唯心主义”的泥淖。很明显,心理活动本身具有两个特性:
其一,心理活动是时间性的,瞬息万变;
其二,不同主体的心理活动具有个体经验的偶然特性。
仅从这两个特点出发,根本无法合理地解释由心理活动 “产生”的逻辑规律又何以具有显然的普遍性的问题。诚然,心理活动与认识活动之间具有不可回避的亲和性,而心理学与哲学在研究对象上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叠合,这种情况的存在都给心理主义的主张造成了理由。 但是,在解释科学知识所具有的普遍性方面,心理主义就表现得无能为力。
青年胡塞尔关心的领域主要是数学,即使后来转向哲学他首先关注的也是数学概念的基础性问题。早期的胡塞尔也曾给予数学概念以心理主义的解释。但胡塞尔后来十分严厉地批评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所以,对于胡塞尔的现象学,我们必须细心区分这2个概念:即“观念的东西”与“实在的心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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