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胡塞尔的真理观也可以看作是符合论,但是一种新的符合论。这个符合论所要求的就是,意向行为与意向行为的符合,而不是意向行为与实在的符合。简洁地说,就是要求概念符合概念的符合论。按照胡塞尔的观点,如果第一个判断是意向活动造成的,并且第二个意向活动可以充实第一个意向对象,就说是得到了充实。这种明证性就是意识对意识的明证性,而不是意识对实在的明证性。一般而言,“实践”可以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也许是不错的,因为人们的一切认知最终都要来自于生活。但是从认识论上说,实践本身又是一个需要解释的对象。如果按照胡塞尔的说法,它同样也是一个需要悬置的对象。因此,从认识论上说,胡塞尔以意识对意识的明证性作为真理性的判据是合理的。
对一个事件,如果假定存在一个最完美的描述,那么这个描述就是真理本身。但是,作为认知主体的人,获得关于事情本身的描述却是一个永恒的任务。我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事物,而明证性也同样如此。
4.充实的角度性和无限性
前面的分析表明,明证性的实现离不开直观的充实。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知识的获得过程等同于纯粹的直观。因为在获得明证性的充实之前,必须预先有一个“空洞的意指”存在,这个空洞的意指是一个判断。(这句话重要)
因此胡塞尔说,直观不能单独构成知识,只有当直观意向与一个意指意向相关,并且在事实上起到充实作用的时候,我们才获得了知识。在这一点上,胡塞尔和康德的观点是一致的,即知识来自于判断。
由于对象的被给予总是呈现一种“角度性的”特征,因此意向行为与所被给予的对象之间,总会存在一种知识上的“缺乏”。尽管呈现于我们面前的是对象本身,但是我们所知觉的却是对象的某个侧面,我们在一段时间内不会知觉到完整的对象。可见,在我们意向时空对象的过程中,意识总是超越被给予的东西而把握对象本身。比如,看一本书,无论我是从上还是从下,从内还是从外看这本书,我总是在看这本书,尽管它以不同的形式被给予。知觉的活动总想给予意向对象一个完全的表象,以便让对象完全作为它自身而呈现。但是,对于物理对象来说,意识的呈现永远是 “角度性的”。不过,这并不是说对于对象的明证性永远无法实现。
为了区分不同的明证性,胡塞尔引入了三个概念:
确然的(不可怀疑 的)明证,充分的(完全的)明证,不充分的(部分的)明证。
胡塞尔认为,如果我们将一个领域的明证性要求转移到另外一个原则上不可能实现这些要求的领域,这是不可接受的。这说明,不同领域应该具有不同的明证性标准:
第一,对于数学对象来说,我们对特定数学关系的知觉可能是完全的和不可怀疑的(比如1+1=2),但我们却不能将数学作为评价明证性的标准。
第二,我们对物理对象的知觉和对数学对象的知觉不同, 它是对现象的尝试性构造,是可修改的。物理对象只有在完全显现时才能是明证的被给予,但这是一种不顾事实的过分要求。因为,对不同类型的对象来说,总有不同的显现方式,因此,力图设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对象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以明证的、本源的和最佳的被给予,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回顾胡塞尔的这段话:“物理对象的被给予方式不仅反映我们知性的有限性和感官的物理结构,而且这种有限性是植根于事物本身的。即便是上帝,也必须以同样的有角度的方式经验 物理对象。否则,他所经验的就不是物理对象。”这就是说,完全的明证性是 不可以实现的,现实的明证性都是不充分的明证性。
这就如同建筑一座大楼,我们只能从一砖一石开始,这就是人类的有限性。在我们的生活经验中,只要直观能充实我们的意向,我们对于对象的知识会随着多角度的直观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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