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现象学悬置了所有的外部实在,眼前呈现给我们的一切都是现象,我们通过多次的意指活动来朝向这种现象,如果多次的意指行为被发现具有统一性和重合度,则我们可以判断这个认知是真的。可见,现象学的真理观是从意识出发,在意识与意识之间建立“统一性”的真理观,而不是在意识与实在之间建立“符合论”的真理观。
胡塞尔认为,数学理论的真理性是普遍永恒的,即使没有人类的存在,数学真理都会永远有效。同样,对于意识的意向性结构,他也作出过同样的宣称,他认为意识的意向结构也是一种普遍的真理,并且不依赖人 的存在而永远存在。但在谈到“充实概念”的时候,他又认为,真理只存在于意向行为的重合与综合中,真理总是被所知的真理。这里面很明显存在一种理解上的冲突。
实际上,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胡塞尔的2种宣称:
其一,胡塞尔认为真理只存在于意识的重合与综合中,这是一种认识论的表述方式,和他一贯的认识论思路相关联。
其二,他宣称一些真理是世界的普遍真理,这应该是一种自然主义的表述方式。因为人总是生活在现实中,正如胡塞尔所说,理论要想让人理解就必须用自然主义的语言说话, 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语言上的误解。
胡塞尔的“明证”概念归根结底是一种“自我的明证性”。因为2次的意向行为必须是同一个自我的意向,然后二者的重合和综合才是可能的。但是,在充实过程中可能存在2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正面的充实,另一种情况是消极的充实。
正面的充实一般指的是对原初意向的一种肯定和加强,而消极的充实则指的是对原初意向的否定和删减。
从我们的日常经验来说,所谓消极的充实就是认识到原有意向的“不当之处”,实际上这也可以认作是明证性的行为,毕竟它们增加了我们关于事物的知识。并且,这样的事实并不能导致相对主义,因为一种意识行为如果否定了原有的意向,那么将会有更加强烈的意向出现,直到最后取得一种内容上的叠加和综合。
但有人认为,在胡塞尔的设计中,充当充实的感知实际上只是一种感觉。如果真的如此,那么真理的标准就是私人感觉,真理也就成为了胡塞尔所说的“胡闹”。胡塞尔当然否认这样的过激理解,他认为,“明证性的感知”与感觉是不同的,把感觉作为真理的标准没有任何好处。对于胡塞尔来说,明证性指的是多次意向行为的“充实综合”,即一个设定性的原初意指等待多种方式的知觉充实,并在意识中通过被给予方式完整地呈现出来。因此,胡塞尔的明证概念不能理解为主体的私人意见,或者这种私人意见的绝对化。
尽管从认识论上说,人类在面对世界的时候,必然是一种以孤独心灵进行个人倾诉的方式进行。如果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上,一定要把这种“明证”理解为“感觉”,那么这种“感觉”也是受到了一系列程序严格限制的“谨慎的”感觉。而这样的感觉,与人们日常理解的私人意见具有鲜明的差别。
我们可以认为,胡塞尔的真理观是意向行为之间相互符合的“新符合论”:
经典符合论认为,真理是概念符合于实在,而康德则认为真理是实在符合于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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