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开的”和“共同的”在字面上看正好相反,只有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两者恰好是相辅相成的,即分开的东西才是全面的,根据它们才能把所有的东西都放在一个共同体里面来。也就是说只有当你把所有的方方面面都考虑到,甚至把反面的意见都全部考虑到,才能全面把握同一个事物。
譬如我们前面举的刑侦的例子,如果你要采用排除法去查找犯罪嫌疑人,你就不但需要考虑到正面的情况,也还要考虑到相反的情况,也就是要尽可能地把各种各样可能的情况都囊括在内,只有这样你得出的结论才没有漏洞。你由此所得出的答案只能是一个,多者必居其一,这是由选言判断的特点所决定的,在各种选择项里,只有其中的一个是正确的。
但是这个“其一”是在全体的背景之上的其一,如果没有这个背景,这个其一是不可靠的,因为你可能漏掉了一些情况。而一旦你把所有的情况都考虑到了,那就“必”居其一了,最后从中所选择的那个就是可靠的,这就是知识了。
但那些被排除的可能性在得出这种知识的过程中都作出了贡献,因为假如没有它们,你的考虑就不周全,最后的知识就还不牢靠。
所以,从形式上看各种情况之间好像是杂乱无章互不相干的,有时甚至是互相冲突互相矛盾的,但恰好因此,才成全了一个协同性,也就是把所有的这些信息都包含在内,协同起来加以通盘考虑,最后才能得出可靠的结果。
我们注意到模态范畴都有一个反面,它们都是一对一对的。为什么是这样呢?按照康德的说法,模态范畴只着眼于中间的系词“是”,而系词取决于主观的态度,即你的断言究竟是一种大致的可能的断言,还是一种确实的断言,抑或是一种必然的断言。因此,模态范畴和客观事实本身的结构没有关系,它们只是我们的主观对待客观的态度。
模态判断是最高级的判断,模态范畴也是最高级的范畴,但是它们都要以前面所有的判断或范畴为前提。模态判断之前的判断涉及知识的形式结构,譬如知识到底是全称的还是单称的,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是直言的还是假言的,等等。
在范畴里面,涉及客观事物本身的构成,如单一性和多数性,实在性和否定性,实体性和因果性,等等。唯有模态范畴既不涉及知识的形式结构,也不涉及客观事物的构成,而是涉及主观对客观的态度,涉及我们的主观思维和客观存在之间的关系。所以模态范畴是最能够突显出范畴的认识论性质的。
因为认识论就是考察思维和存在、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模态范畴就是专门讲这个关系。前面的范畴都是在讲客观存在是怎样建构起来的,有关对象的知识是怎样形成的,而这种知识一旦形成起来,提供给我们之后,我们就会对它有某种态度,这就是模态。
模态所关注的是所有前面的那些判断是否可能、是否实有、是否必然。如果所有在前的那些范畴都不成立的话,我们得出的就是不可能,非实有,或者顶多是偶然的。也就是说一旦这些范畴不应用于经验的对象之上,或者说虽然应用于经验对象之上,但是没有获得经验对象的支持,没有对象的经验根据,这个时候你所得出的就只能是否定的结论。所以主观的态度实际上是双面的,就是看看它是否可能,是否实有,或者说是否必然。
当它缺乏某些材料的时候,我们就只能说它是偶然的,再缺乏某些材料,我们就说它是非实有的,甚至当你连可能的经验都不能提供的话,那它就是不可能的。所谓的连可能的经验都没有,意思是你不但现在没有关于它的经验,而且无法设想将来能得到这种经验。
所以,这里的可能性与形式逻辑的可能性是有很大区别的。我们通常所讲的可能性,实际上只是形式逻辑的可能性,即凡是逻辑上不矛盾的都是可能的,这叫做抽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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