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几何学的例子。在平面几何里,古希腊数学家毕达哥拉斯用逻辑推理的方式,证明了所有的直角三角形都遵循勾股定理。这里我们所说的“直角三角形”并不是指某一个个别的直角三角形,而是指所有的直角三角形,这个定理对无穷多的直角三角形都适用,并没有例外。这就说明,古人类是发现了这个数学定理,而非发明了这样一个数学定理,因为它是先于个别的自然事物和物理现象就有的,是从宇宙的既有结构中发现的。而实在论者所说的“共相先于个别事物”这个公理,常常以勾股定理做例子。
在这个世界上,还有许多不同种类的共相,比如声音的共相被看作是“心灵语词”,也就是我们思维必须借助的在我们理智内的词汇。同样我们无论是思维,还是说话,实在论者都认为必须通过共相,也就是在我们思维内的“词汇”和“概念”(普遍),甚至我们说话和思维必然只能使用抽象的概念,如果我们要试图告诉别人“这一个苹果”,我们必须使用眼神,或者身体(手指)在现实中指出这个苹果。否则,单是使用语言本身,我们仅仅能够说出“共相词汇”而不是指向某个事物。同样,在我们思考的时候,我们也只能使用一系列的抽象的概念和词汇,靠着他们思考。(黑格尔:思维是共相的活动。)
在西方哲学中,哲学家对“共相和个别的关系”的讨论有三种不同的方向,它们是:
共相在个别事物之先(universalia ante rem):这是柏拉图的立场,共相被看作是不变的理型(eidos),作为原型先存于临摹它们的事物。
共相在个别事物之中 (univesalia in re): 这是亚里士多德的立场,共相被看作是事物内在的构成原则和活动原则(也就是四因说中的形式因和目的因),它不能独立存在,但是每个个别事物受到它的指引而发展和活动到既定的目标。
共相在个别事物之后 (universalia post rem): 这是所谓唯名论的观点,唯名论认为普遍概念只是“名”,只是一个用来思维的符号,是人思维中后天抽象出来的概念,而“作为名的共相”没有任何实在性可言,也就是说它并不存在,只是用来思维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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