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理所遵循的方法,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1)这种方法潜藏而未明示,并非因为推理主体考虑语境信息而有意省略,也非因为其他任何的疏忽。当一个人说“苏格拉底是人,所有人都是可朽的,所以苏格拉底是可朽的”时,虽然他未交代自己凭借何种方法而如此推理,但是我们通常并不认为他的论证是“不完整的”。这提醒我们,尽管从语言表达的完整性来看,一个论证只需明确“前提”和“结论”,“推理方法”并非一个论证的要件,但在评估该论证是否有效时,则要同时考虑到三个要素。(2)推理主体所遵循的方法是一般性的思维程序或习惯(habit),皮尔士经常称之为“推行原则”(leading principle或guiding principle)。推理之所以成为推理而非纯粹的意识流或符号序列,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推理主体不只是在当下把这些前提命题和结论命题相关联,而是认为在任何类似场景下他都会如此推理。也就是说,由前提到结论的推理,并非全凭一时感觉,而是在面向未来,有意地遵循一种习惯。这种习惯,在任何做出推理的人那里都是被承诺的,尽管旁人不追问时他是完全不必说的,尽管也有可能是他尚无能力明确表述出来。
总之,面对某个具体的推理实践,若它不是纯粹无意识的推理,为公正评价其论证(作为推理内容)的有效性,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明示看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支持力如何,而要看它自称遵循何种被认为能产生真理的方法。具体而言,应该按四个步骤来评估:(1)给予推理者补齐实际承诺但未明示的前提的机会,如果推理者无法重述,则只能由评估方根据语境重述,做“有条件的评估”。(2)在明确前提和结论后,主动询问推理主体想要遵循的是何种方法或思维习惯。由此,通常就可以判定其意欲以什么方式产生真理,即意欲采取的推理方式是什么。如果推理者声称前提和结论在形式结构上保真,那就是演绎推理;如果是声称某种习惯长远来看可接近真理,那就是归纳推理;如果是声称某种习惯有助于获取有可能存在的某方面真理,那就是外展推理。(3)假若推理实际所用的并非推理者所声称的那种方法,譬如,在明确前提和结果是什么之后,推理者又说结论之所以能从前提必然得出,还依赖于其他设定,那么,便可直接判定该(演绎)推理无效。(4)假若推理实际所用的确实为推理主体所声称的那种方法,就要看该方法是否具有相应的“保真”“近真”或“促真”品格。
与当代逻辑教科书相比,显然上述对于论证有效性的评估并非那么“直接”或“果断”,而是要求评估者带有一位批判性思维者的耐心。之所以如此,从根本上看,还是因为皮尔士结合真实的言语实践来看人类推理。在真实的言语实践中,推理的内容并非完全外显化,往往需要重构。尤其是,两个人可能从相同的前提集得出相同的结论,但由于二人意欲遵循的潜在方法不同,因而对他们所做推理的评估结果可能是:一个(作为某种方式的推理)有效,另一个(作为另一种方式的推理)无效。为显示这一点,可以结合实际生活中碰到的论证片段来看。在某个对话场景下,一个人说:“我看到地面湿了,可以推断,天下过雨了。”这是有效推理还是无效推理呢?
按照流行的教科书评估,这要么被当作演绎,直接断言为无效推理,要么作为溯因,将其与枚举法或抽样统计一起归在归纳推理名下,仅评价强弱。但实际上,说话人由“地面湿”推出“天下雨”,可能只是试错,并不坚持前者对后者有什么必然性的支持力,因此拿“前者无法必然推出后者”来指责他的推理,并不公平。另一方面,说话人在推理时很可能实际运用了其他前提如“天下雨会导致地面湿”,这时推理者的确试图“溯因”,但这项工作究竟旨在“提出初步假说”(作为外展)还是“部分证实已有假说”(作为归纳),存在着重要分化。逻辑教科书中的枚举法或抽样统计,多是为了证实已有假说,而非首次提出某个假说。倘若推理者只是提出初步假说,这时按归纳推理评估它,也是方向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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