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心智活动特别适合称作‘推理’,尽管我们习惯上不这样称谓。它们是猜测,是合理猜测(rational conjectures)。它们之所以能作为推理是因为:一个人除非具有猜对的倾向,除非他的猜测优于抛掷硬币,在他当前实际拥有的真理之外,任何其他真理都无法向他敞开,因此最好放弃努力,不做任何推理;而假若他有(这是可能的)某种明确的倾向猜对,那么,不论他实际上多少次猜错,最终他将得到真理。”这里所讲的就是外展推理(abduction)。外展是唯一一类能提供新观念的推理,归纳只是结合可观察的新经验来看此种观念在多大程度上成立或不成立。因此,对于外展的辩护与归纳有所不同。外展之作为一种推理方式,并非因为“经过长期修正,终究能把我们引向真理”。“它或然性得出的假说经常本身是完全错误的,甚至该方法不一定会导向真理,因为有可能它所要解释的现象之特征根本就没有什么理性解释可言。对外展的唯一辩护是:这种方法是我们唯一有望借以获致合理解释的方式。”
于是,我们看到,面向“探知求真”这一目的,值得探究者共同追求的推理方式有三种:演绎、归纳和外展。对它们的证成,可以直接诉诸它们“产生真理”(truth-producing)的品格。三种推理以不同的方式帮助我们产生真理:演绎推理在于其“保真”(truth-preserving),归纳推理在于其“近真”(truth-approximating),外展推理在于其“促真”(truth-conducing)。
关于演绎、归纳和外展之作为推理方式的形式结构区分,皮尔士曾借助于三段论来显示。演绎是必然性的第1格直言三段论(由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结论),归纳和外展则是尝试把演绎三段论倒置,分别转变为第2格和第3格的或然性三段论:代表外展的第2格三段论是把原三段论的大项作为中介词项,结论断言小项与中项之间的关系(即原演绎三段论的小前提);代表归纳的第3格三段论则是把原演绎三段论的小项作为中介词项,结论断言大项与中项之间的关系(即原演绎三段论的大前提)。不过,依照皮尔士晚期成熟的思想,这些形式结构区分只是表面上的,从更深层次看,演绎、归纳和外展之分仍是结合探究目标而论。三种推理方式,对应于我们在科学探究活动中意欲达到的、前后相连的三个阶段性目标:外展,旨在提出一种值得拿去检验的假说;演绎,旨在(结合实验)推演该假说的必然后承;归纳,旨在(结合新观察)判定该假说在多大程度上成立或不成立。
或许有人坚持仅承认演绎这一种推理方式。毕竟,唯有在演绎推理那里,只需根据已有前提便可以必然地推出某些结论。对此,皮尔士提醒,相比演绎推理而言,归纳和外展的结论虽然超出了前提范围,但是在有些时候,已有前提不足以必然推出某个结论,因为相关情况尚不确定(缺少某些必要知识)。这时,倘若我们不甘心仅仅揭示已暗含在前提中的东西,又不愿意放弃或中止探究,而想要设法“探究下去”,就只能在(已有前提之外的)某种设定(譬如“过去经常出现的乌鸦与黑色之关联会继续被看到”)上做或然性推理。由当前的既有前提推出某某结论,当然是有“出错”风险的。不过,此种风险对于我们探知求真而言是一种促进,而非致命的危害,待将来我们有机会掌握了某些必要知识(譬如“过去没有发现的非黑乌鸦却在有一天被看到了”),我们自然会收回这些“或然性推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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