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一点是,演绎虽是唯一的必然性推理,但此种必然性并不意味着“演绎之结论是不可错的”,也不意味着演绎借以出发的前提(假说)就是真的。事实上,正如皮尔士的实用主义准则所提示,演绎只是阐发(develop)了某个假说的意义:由假说A出发,得到一系列用条件句B→C表示的可设想实践效果。(B是各种观测场景或实验条件,C是可观察是否出现的结果。)但是,该假说从何而来呢?科学实践中不可能把所有闪现的想法全都拿去做实验观测。在演绎之前的一个探究阶段,我们需要借助外展推理,提出值得投入(有成本)实验的“好假说”(the best hypothesis to put to the test)。在演绎之后的一个探究阶段,我们要借助归纳推理,看作为演绎后承的预言结果多大程度上符合实际观察到的现象,进而从现实中观察到的“局部”结果来判定“总体上”我们的假说在大多程度上成立或不成立。
总之,皮尔士在把归纳和外展作为推理方式时,一开始就承认(甚至预设了)其结论(相对于既定前提)的可错性。但是,在评价推理方式的好坏时,不是看单个推理的结论是否可错,也不能仅看既定前提对于结论的支持力是否足够强。因为,推理方式不同于推理强度(strength / degree of force)。虽然不同推理方式在力度上有差别,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抛弃低安全性的推理,因为高安全性推理的条件并非总是具备,冒险在所难免。究竟什么样的推理方式值得我们追求,这要结合探究目标,动态地、整体地评价。所谓动态,是要看每一种推理方式的长远效果(the long run)。所谓整体,是要看每一种推理方式之角色是否能被其他推理方式取代,以及它们整合起来(相互加强)的“加快探究进程”之效果。正是在这样的“科学探究方法”视域下,皮尔士说:“我把‘真理’称作那种预先定好的意见,意思是指倘若沿着特定的方向充分开展研究最终会被接受下来的那种意见。”
铭记皮尔士对推理方式的目标定位,不难看到皮尔士认为可追求的“推理方式”与当代逻辑教科书所述之不同。一方面,皮尔士的“推理方式”会显得更宽泛。因为,今天常被批评为逻辑谬误或“非推理”的“诉诸权威”“诉诸无知”“孤例论证”以及心理学上很多所谓的“启发式”(heuristics)或“偏差”(biases),甚至“知觉判断”,在特定的场景下也可以归为某种正当的推理。我们不能仅仅发现这些推理的结论容易出错便视之为“糟糕的推理方式”,因为,从探究活动的整体目标实现来看,推理的重点不在于当下结论的概率多大,而在于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推出结论,以及我们接下来准备拿它做什么用途。倘若一个人明确意识到所推出的结论是或然性的,并随时准备拿它对照新的经验,有条件的话,还对其做实验检验,那么,他之前的推理就很难说有什么不妥。另一方面,即便只是和标准的演绎逻辑对比,皮尔士的“推理方式”又显得有些“窄”:当代教科书所谓的逻辑真理,将无法(根据某种“演绎定理”)被直接视作“空前提的演绎推理”,因为皮尔士拒斥“不可阐释的直觉力”,不认为有什么推理是无前提的,即便知觉判断也不是空前提,而是借助于指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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