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转换,在逻辑中将是可有可无的。所以在蒙太古语义学中没有一个所谓“逻辑式(logical form)”的东西(但其在乔姆斯基传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3. 对于所有句法规则,无论其是去组合一个还是多个表达式的,这里都将有一个相对应的语义规则去提供语义上的,去组合了这些表达式的,相对应的意义的表达。这个关系被提炼为rule-to-rule假说(rule-to-rule hypothesis) (Bach 1976)。它对强调对应的语义规则可以是恒等映射(identity mapping)的这一点或许非常有用(以免句法操作被认为保留了意义)。
4. 根据公式的一些特定的特征去进行操作是不允许的。Janssen (1997)对这方面的这种建议提出了批评,他认为不满足这方面[这个要求]的那些提议,要么它们是不正确的(错误地预测了一些紧密相关的句子),要么是可以被纠正,概括并改善的。
运用逻辑去表达意义的这种手段有着很长的历史。你们或许马上就会想到,比如达尔加诺(George Dalgarno),与提出需要发展一种形式语言使得哲学表达更加清晰的莱布尼茨。在19世纪,许多关于人工语言的建议是去使得数学的争论更加透明,这样的例子是弗雷格与皮亚诺。弗雷格(Frege 1879)的《概念文字(Begriffsschrift)》,可以被视为谓词逻辑的诞生,即他对量词的引进。他的动机来自于数学上的需求,而他在他关于自然语言的论文中并没有去用概念文字。罗素(1905)使用了逻辑去表达自然语言的意义。在他论文中一个经典的例子就是关于“当今法国国王是个秃子”的分析,从句法上,它是一个subject-predicate形式,但是如果它的逻辑结构也是subject-predicate式的话,那么“当今法国国王”将不指称(denote)任何东西。所以在句法形式和逻辑形式上这里存在着差异,即自然语言掩盖了真正含义的观点,它以[自然语言的]误导形式论(misleading form thesis)而著名。所以,在那个时候的语言哲学家们将逻辑视为一个改善自然语言的工具[ideal language]。关于这段历史的有趣的回溯可参Stokhof 2007。
但是请注意,蒙太古语义学并没有打算去改善自然语言或者是提供一个它的逻辑式。
2.4 Intensionality and Tautolo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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