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这两个前提:人们可以论证说,存在一种“独立”的含义,在这种含义下,前提 1 是正确的,而存在另一种“独立”的含义,在这种含义下,前提 2 是正确的,但这两种含义是不同的。前提 1 仅仅从元问题的解决方案中就能得出的“独立”含义,我们可以称之为描述性独立:解释中没有提到意识。如果一个人承认僵尸的可能性(另一种非还原主义的承诺),我们也有模态独立:解释中的要素可以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获得。然而,描述性独立和模态独立并不能使前提 2 成立。对我们关于桌子的信念存在基于大脑的解释,这些解释没有提到桌子,并且可以在没有桌子的情况下发生,但只要桌子实际上导致了这些信念,那么这些信念似乎就足以以桌子为基础,从而避免被揭穿。类似地,对我们关于桌子的信念存在基于物理学的解释,这些解释没有提到桌子,但只要所讨论的物理过程构成了桌子,那么这种描述性独立就不会揭穿关于桌子的信念。为了使前提 2 成立,需要更多的东西:也许是因果独立(意识在解释中所引用的过程中不起因果作用)和构成性独立(意识不构成也不由解释中的要素构成)的结合。
对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不能保证对现象信念的解释在因果关系和构成性上独立于意识。在上面的第一个回应中,我已经提到了一种意识可能在解释中发挥构成性作用的方式:意识本身可能构成了现象信念。此外,根据上一节讨论的实现论观点,意识将在元问题过程中发挥因果作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就没有任何“独立”的含义,在这种含义下,前提 1 可以从元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或非还原主义)中得出,并且前提 2 是成立的,因此这种论证就不能成立。
我认为,这些回应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阻止揭穿性论证。尽管如此,毫无疑问,在附近仍然存在一些不舒服的地方。在所有这些观点中,似乎至少有一部分我们现象信念的形成可以在意识不起任何作用的情况下得到解释,这使得我们的现象直觉与意识本身之间存在着一种奇怪的巧合。人们可能会利用这种不舒服的感觉,对错觉论提出一个相关的巧合论证。
1. 对我们的现象直觉存在一种独立于意识的解释。
2. 如果对我们的现象直觉存在一种独立于意识的解释,并且我们的现象直觉是正确的,那么它们的正确性就是一个巧合。
3. 现象直觉的正确性并非巧合。
4. 我们的现象直觉是不正确的。
因为这种论证涉及的是现象直觉(而不是信念),并且涉及的是巧合(而不是论证),所以对前一种论证的第一种和第二种反对意见在这里并不适用。前提 1 现在只是说元问题有解决方案(至少如果将独立理解为描述性独立的话),而前提 2 和前提 3 则具有一定的表面上的合理性。然而,和以前一样,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独立”的含义,并且第三种反对意见的一种版本可能适用。
和以前一样,对元问题的解决方案只能保证前提 1 中的描述性独立,也许还有模态独立,而桌子的例子表明,这些类型的独立性不足以证明前提 2。只要我们有现象直觉对意识的因果依赖或构成性依赖,巧合的感觉就可以消除。和以前一样,实现论者可能会论证说,意识在解释现象直觉方面发挥着因果作用,因此它们的真实性并非巧合。更弱一点的说法是,相关论者可能会论证说,规律依赖足以避免巧合:将过程与意识联系起来的心理物理学定律解释了我们直觉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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