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和在其他社会形态中一样,这种两种或以上的生产方式的组合(一种统治另一种或更多)产生了一种具体的效果,这种效果解释了具体的法律-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一种生产方式对于其他一种或多种生产方式的统治,往往在上层建筑形态的层面上产生一种矛盾的效果,特别是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那里,在列维-斯特劳斯那里真正考虑过的只有这种上层建筑。我这里的意思是,每一种生产方式都必然导致有一种具体的、与它[自己]相符合的上层建筑层级(instances),而几种生产方式的等级式组合,都导致了它们各自的具体层级,并生产了一种由不同生产方式导致的真正存在的、不同的(上层建筑)层级所引起的组合,它们在既定的社会形态中组合在一起。因此,真正存在于一种具体的社会形态里面的上层建筑层级,它们的形式只能被理解为由一些不同的生产方式和一种生产方式对另一种生产方式的统治效果所导致的具体层级的组合(它们在被考虑的社会形态里被组合)。这种统治的效果是矛盾的:这就是说,正如历史一再向我们表明的那样,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从经济的意义上讲)仍然可以存在于一种来自从属的生产方式的上层建筑层级的统治之下(比如说,19世纪中叶的普鲁士国家形式是由封建的生产方式导致的,而封建的生产方式在普鲁士社会形态中同样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上层建筑中占统治地位的是一种与封建的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国家形式,而封建的生产方式仍然被经济里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着)。这种交叉作用(cross-effects),在“原始”社会中,解释了意识形态的差异(它在意识形态结构之中;列维-斯特劳斯非常简单地把这种差异与纯粹可能的形式上的变化联系上,即仅仅是与对立和取代等等这些纯粹逻辑范畴联系起来,而在推论中他一次都没有停下来思考这些取代、差异等等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不知道什么叫社会形态或者生产方式,或者诸生产方式的组合以及属于它们的上层建筑层级)。
5.如果就是这样,那么我们就不能使用人类学的概念,就像列维-斯特劳斯跟随着其他所有民族学家所用的那样。根本就没有人类学这种东西。这个概念只是简单地总结了民族学的意识形态(见我上文的评论),虚幻地相信民族学的对象由一些与历史科学(或社会形态,或其他之类的)研究的现象不同的现象组成。列维-斯特劳斯自称是人类学家,给予自己一张民族学意识形态的会员卡,而且同时也给予自己一个理论计划:宣称创造一种特定的概念,它适用于一个独一无二的(也是模范的)被叫做原始[primitif]社会的现实,并且也宣称创造了这种概念,在这种概念之中构建原始的[primitif](就是起源的)概念,而这种概念能够帮助我们思考其他“社会形态”的现实——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概念。
(我刚才给你们论述了关于“原始的社会形态”,生产方式,它们在许多社会形态里的必然共存和组合,诸生产方式所导致的效果,最后是由诸生产方式在上层建筑层面导致的效果之组合,以及这种组合可能导致的矛盾效果——这些都不能,如果我可以这么说的话,在商店里卖。这些观念是我们,也是我从马克思的研究那里获得的,它本身就是一个小发现,而我将会在我的书[8]中表达present出来。特别是我们从中得出的关于人类学的结论,具有十分伟大的理论意义,因此具有间接的、意识形态的、当然还有政治的后果。你也可以看到,它们第一次给予我们的东西能让我们思考发生在上层建筑形式层面上的事情,特别是它们经常是矛盾形式的,而不只是在国家或者政治一般的层面上——政治不一定总是国家形式的!——而且也是在意识形态形式的层面上。这会产生某些重大政治后果。)
我对列维-斯特劳斯基本的批判就是,他论述意识形态并渴望提供一种理论,却对它一无所知,也不能够说出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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