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特利的出发点是,理性主义演绎的自我论证毫无疑问从逻辑根据开始。但他没有探讨这个,而是探讨一种批判主义的可能性:理性主义接受任何有理性根据的表达,但又不仅仅只接受这类表达;而批判主义不代表任何逃避批判的见解,但它又不要求所有的见解,包括批判的立场本身,都要有理性根据。然而,如果批判检验本身的条件逻辑一致地经受批判,这种见解还能保持下去吗?如今,巴特利既不就经验在测试情境下被组织起来所按照的标准提出疑问,也不就演绎的合理性证明方式的效力领域足够极端地提出疑问。事实上,通过设定某些条件,他抽走了所有批判的衡量尺度,而我们为了要批判,必须预设这些尺度。他引入了所谓的再次审查标准:“……也就是说,无论论据提前预设了什么,再次审查的情境在这个情境之中都是不可审查的。”我们不能接受这样的标准。引入这个标准是为了确保论据体系的形式;但它恰好把论据体系囚禁在这样的维度,在这个维度中,论证体系有特色的功效展开了:那就是在事后审查之前已经应用的衡量尺度。于是,诸如批判的合理性证明方式就产生自这样的事实,即批判的合理性证明方式建立了经过选择的标准和经验确定之间的非演绎的语境,并且由此通过论据支撑或者削弱了立场,而论据本身又是在这些立场的视野下才被发现的。一旦论据系统超出了对演绎体系的检验,它就进入反思的程序;它使用的标准,只有它在使用时才能反思。论据体系是这样从纯然的演绎中脱离并凸显出来的,即它总是带着它赖以运行的原则加入讨论中。就这方面来说,批判不是从一开始就被建立在可能批判的框架条件之上。什么东西作为批判在起作用,要在标准的基础上被决定,而标准是在批判的过程中才被发现、被澄清且有可能被再次审查的。这是包罗万象的合理性的维度,它没有能力作最终的确证,却还是展开在反思性自我合理性证明的循环中。
巴特利毫无保留的理性主义导致了太多保留。他没有严肃地把批判看作唯一的且最为极致的视野,在这个视野中关于现实的理论效力被规定了。批判是不能定义的,因为即便是合理性的衡量尺度也要到批判之中才能得以解释。我们姑且可以把批判理解为这样一种进程,它在缺乏领导的讨论中包括了不断进步的对于不同意见的消解。这种类型的讨论要在参与讨论的人普遍地和没有强迫地达成共识的理念之下。所以,“取得一致”不应该被还原为可观察到的行为真实性的理念。每次取得一致都要靠标准来达成,而标准本身更多地依赖这样的进程,我们将这进程理解为达成共识的进程。因此,达成一致的理念就不能不包括人们要区分真实的共识和虚假的共识;但这种真实性不能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被定义。阿尔伯特反驳我,说我把什么东西,诸如在方法论语境下的理性讨论预设为事实了(第245页)。我把它预设为事实,因为我们总是已经在交往中,而交往就是应该导向理解。但这一经验事实同时具有先验条件的特色:在讨论中,我们首先要就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而依靠标准,我们才能将事实和鬼魅般纯然虚无缥缈的东西区分开。把形式的表达和经验的表达结合起来被视为有罪,但这一结合却试图以公正的态度对待这样的语境,在这一语境中,把方法论的问题跟交往的问题分割开再也没有意义。
第四节 区分标准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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