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社会的辩证理论则设想,单个现象要依附于整体。社会辩证理论必须拒绝受到限制地使用法则概念。社会辩证理论的分析要超越历史学上中性的变量之间特殊的依附关系,而着眼于一个客观的语境,这个客观语境也共同规定了历史的发展方向。因此,这里所指的当然就不是那些由严格的经验科学依据流程模型所发展出来的、所谓的动态合法则性。历史的运动法则要求同时既更具有包容性又更加受限定的有效性。因为这些法则若不是从一个时代、一个情境的特定语境中抽象出来的话,这些法则也绝不能普遍地起作用。这些法则既不与人类学上贯穿始终的结构相关,也不与历史的常量相关,而是与某个具体的运用领域相关。这个具体的应用领域是在这样的维度上得以定义的,即它是某个整体上一次性的、永远不可逆的发展进程中的一环。也就是说这个领域绝不是靠纯然分析来定义的,而是要通过对于事实本身的认识。另一方面,辩证法则的有效范围涵盖面也更广泛,这恰恰因为它包括的不是单个功能以及隔绝的语境之间无处不在的联系,而是包含着这样的基础性的依附关系。由于这些依附关系,社会的生活世界,以及整个的时代境况,都被规定为一个整体,并且在整体的每个要素上都发挥着作用:“社会科学法则的普遍性并不是这样一种概念范围,仿佛单独个体能够无缝嵌合进这个概念范围。社会科学法则的普遍性总是而且在本质上关涉到在历史的具体之中的普遍与个别的关系。”
这种类型的历史合法则性所描述的历史发展,是以行动着的主体的意识为中介,才得以逐步实现的。同时,历史合法则性也认为自己有权利,表达出历史生活语境的客观意义。社会的辩证理论就是在这个层次上进行阐释学操作的。对于社会的辩证理论而言,对意义的理解是建构性的,而分析—经验的理论则只承认对意义的理解具有纯然启发式的价值。社会的辩证理论首先是从行动着的个人自身对于情境的意识那里获得它的范畴的。意义在社会生活世界的客观精神里面开始累积,社会学的解析在同时既认同又批判的过程中,跟这种客观精神连接在一起。辩证的思想并不是简单地通过形式化来消除关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情境的教条,辩证的思想在检查发挥着作用的传统时,仍然维持着主观想定的意义,然后再打破这样的意义。因为理解和阐释依赖于人们对社会再生产的客观语境的兴趣状况,这一点阻止了人们停留在主观地理解意义的阐释学层次上。一门客观地理解意义的理论必须考虑到物化的要素,而物化的要素必须只考虑客观化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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